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_桂林旅游政务网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桂林明镜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08-03 16:13  字体+ | 字体-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制定的关于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对于严肃外事纪律,保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带头执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适当回赠。

      对来华帮助建设、免费讲学或者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离华回国时,可以赠送纪念品。

      对再次或者多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包括参加定期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的外宾,可以商对方互相免赠礼品。如果对方坚持赠礼,可以向代表团团长及其夫人、重要成员适当回礼。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 贵重礼品,黄金、珠室制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交礼品理部门送有关机构或者博物馆保存、陈列。  

      2. 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三)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交礼品管理部门;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高档照像机等,交礼品管理都门处理,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四)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五)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收录机、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六)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品管理部门批准归受、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交由、品管理部门处理。

      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四、受丰礼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

      五、出访、来访以外的其他对外交往中赠送礼品的标准和接受礼品的处理,参照前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外赠送礼物金额由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两部可以根据我国物价的变动,对金额作出调整并发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变更。  

      七、《规定》和本通知也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各人民团体和军队。上述部门和单位在对外公务活动中都应当依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赠送、接受和处理礼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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