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_桂林旅游政务网
  • 桂林市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5-17 16:18  字体+ |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市利用私人自建住房进行改造的、面积不超过3000、高度不超过24m,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农家休闲娱乐(附带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中小旅馆,包含民宿、农家乐。 

    办法所称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农家休闲娱乐(附带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超过上述规模的旅馆(民宿、农家乐)及本办法未说明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  已投入使用的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 

    第五条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民宿、农家乐,依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号),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三章  消防技术要求 

    第六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所在建筑耐火等级及建筑层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他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七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所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2条的规定(通常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9米)。防火间距不足时,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八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周边应设置供消防车到达或靠近的消防车道(净高及净宽不小于4m)及供消防车调头的回车场地小于12m×12m 

    第九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应设置天然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场所所在建筑体积超过5000 m3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设置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每25至少配置一具4kg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宜设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建筑内的房间及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窗,窗的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厨房内使用可燃气体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场所所在建筑每个楼层应至少有2个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 

    (一)建筑不超过三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 

    (二)建筑不超过三层,耐火等级为三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的; 

    (三)建筑不超过两层,耐火等级为四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的。 

    第十二条  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或室外楼梯,其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 

    第十三条  当建筑采用敞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或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以及属于民宿、农家乐场所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置室外金属爬梯;客房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应配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 

    (二)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十四条  建筑内部及外墙装修、外墙保温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其中疏散走道的顶棚及疏散楼梯间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外窗不应设置防盗网、金属栅栏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五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十六条  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敷设时应避开潮湿及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 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 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内,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应落实专人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九条  不应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卧床吸烟;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内严禁吸烟;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他部位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建筑周边30m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孔明灯。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二十四条  营业期间严禁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其他时间进行相关施工及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明确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每日应组织防火巡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1次);每月应开展一次全面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五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有关行业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九条  中小旅馆(民宿、农家乐)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消防培训,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协会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有固定场所,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吸水管、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消防装备,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有消防队员,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技能训练、1次消防业务学习。 

    第三十一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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