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本章主要讲解新修订《条例》的第十一章。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一章共4条,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违反生活纪律作为一个类型,是此次修订《条例》的一个亮点。本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条款。
(一)生活纪律不是小问题
一个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就是指他给外界的风貌以及人们心目中对他的印象和评价。它具体、生动、真实、可信。由于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身份和地位,领导形象具有典型的“二重性”特征,即领导形象一方面是领导干部个人形象的体现,另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组织的形象,往往是组织形象的化身。对此,邓小平曾说过,形象好,群众对领导班子就有一种信任感,对他们的工作寄予厚望。对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以至一个国家的事业和前途增加信心。细细品味,这话是很有道理的。形象就是软实力,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就是吸引力,就是影响力。比如,一提起孔繁森,人们就会从他一件件感人的事迹中,从他所表现的领导干部的品格、气质以及他高尚的人生境界,构建了一个领导干部——人民公仆的形象,这一形象矗立在千千万万普通人的心里。这种震撼人心的人格力量和魅力,化做一种巨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鼓舞人们去克服困难,夺取新的胜利。
由此可见,生活纪律不是小问题,大量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事实一再表明,腐败分子常常是由追求生活上的享乐,发展到利令智昏,直到滑向犯罪深渊。因此,一旦在这上面有错误,就会演化为经济上的贪婪、政治上的变质。党员的生活纪律,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一样,是党的形象的重要方面。人民群众也往往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纪律侧面来判断一个政党是否可以信赖,是否值得拥护,并由此作出自己的政治选择。所以,广大党员干部要遵守生活纪律,养成优良的生活作风。
(二)如何遵守党的生活纪律
遵守党的生活纪律,首先要加强学习,增加党性修养。有的人认为,对党员干部的“工作时间以外”不管不行,但是管得少了不易收到成效,管得多了或许会干涉个人生活,这事很难办。事实上,遵守党的生活纪律,尽管需要他律,但关键还是靠自律,靠党性修养。这就要求,广大党员以社会主义道德观划清是非、善恶、荣辱、美丑等界限,严格要求自己,不忘管住吃、住、行等方方面面的生活“小节”,养成严谨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其次,要处理好“工作时间以内”与“工作时间以外”的关系。党员干部生活纪律的表现主要反映在“工作时间以外”,但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主要集中在“工作时间以内”。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不要忘了“工作时间以内”受过的教育,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既有高尚的道德追求,又有严格的自我约束;既有崇高的理想,又有踏实的行动。
再次,要注意结交品德高尚的朋友。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与什么样的人交朋友,建立什么样的交际圈,树立什么样的交往观,绝不仅仅是个人的小事小节问题,而是关系党性党风的大问题,能生动地反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道德品行。党员领导干部交友绝非个人小事小节,必须保持慎重,把握好距离,不能随便交友、滥交友,更不能把人际关系交往异化为酒肉关系、金钱关系和交换关系。
最后,要注重家风建设。党员干部能否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家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什么样的家风,就有什么样的做人态度、做事方法和生活作风。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家风还连着作风,影响着党风、政风。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良好家风,常“修”家风之“课”,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家人的榜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做到家里家外一个样,做好子女的榜样。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二、主要内容
(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三、需要注意的条文
(一)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党员的处分。
党的作风,包括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直接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成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是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顺应党的作风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此次修订新增了此条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本条重申和强调了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违纪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此次修订将“与他人通奸”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删掉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党员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实质上就是诱奸。这里的“教养关系”主要指师生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关系,这里的“从属关系”主要指上下级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等,这里的“其他相类似关系”是指与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在性质上相同或者相近的关系,如雇佣关系等。诱奸的行为人不存在与妇女之间的感情因素,而主要是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关系发挥作用。
(三)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理。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并成一条内容,并作了两个方面大的修改。
第一,原《条例》中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所提到的关于党员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拒不承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以及关于党员见危能救而不救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虽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但仍是具体的违纪行为。而修订后的条文对于党员违纪应做何种处理的规定,不再进行具体的违纪行为界定,改称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是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是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由此可见,本条关于党员违纪行为的界定使用的是抽象的概念,因此范围更广,规定更严格。
第二,原《条例》中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所提到的几种对党员具体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都可以划分成两种情况来实施;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处理:一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是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对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处理。
本条重申和强调了关于党员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处理规定。作为本章的兜底条款,本条可以用来处理党员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家庭美德但本章其他条文又没有涉及的违纪行为。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违纪行为范围的界定发生了变化。本条将原《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修改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都属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之中。同时,社会主义道德精神和道德原则,只有通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才能具体化、可操作化,才能成为约束和激励人们行为的准则规范。此次修订的《条例》强调了这其中的两点。这样的修改,对于违纪行为的判定更加精准,更有针对性。
第二,对违纪行为的情节判定发生了变化。虽然都是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档次的纪律处分。但原《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对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可以划分成两种情况来处理:其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而本条对于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应做出何种处理,并没有做太过细致的说明,只是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从表面上看,“视具体情节”可能较之前的规定相比更加宽泛,没有具体说明,但实际上它是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运用到了对于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中,表述上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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