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直属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_桂林旅游政务网
  • 桂林市直属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组通字[2007]18号
    信息来源:桂林旅游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5-19 17:53  字体+ |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市直机关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必须符合干部队伍建设有关要求,必须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任用。要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市直机关委、办、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提任正科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任职时间累计两年以上。 

      ()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经过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三年内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提任党的职务,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身体健康。 

      第七条 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同意。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民主推荐一般在机关内部进行。单位领导、全体干部职工及二层机构主要领导参加推荐。 

      第十条  民主推荐由单位党委(党组)主持,不设党委(党组)的单位由领导班子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一般要多于提拔人数。 

      第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科级干部任用的初步建议方案,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七条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及干部职工; 

      ()二层机构主要领导; 

      ()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 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谈话情况。 

      第十九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任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逐个介绍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人事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事科长等)的任免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科级干部的任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科级干部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含非领导职务),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干部交流可以在本机关进行,也可以在机关之间进行。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达到退休年龄的;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科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根据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在决定降职时,要经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科级职务。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责成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行为,并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召集。 

      第三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和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条 市直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科级干部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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