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_桂林旅游政务网
  • 桂林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市组通字[2010]37号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19 17:54  字体+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的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我市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和《桂林市直属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要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三条 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能划分
      第四条 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领导下,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职能划分为:政府工作部门及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其他单位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干部的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市直属机关选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以及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实行公开竞争上岗的外,一般都要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 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对一些单位人员较少、内部形不成有效竞争的,可根据单位空编和职位空缺的情况,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跨部门竞争上岗。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和《桂林市直属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资格,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一)竞争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竞争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越一级参加竞争。
      (二)具有公务员身份。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五)党务、人秘工作职位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六)身体健康。
      (七)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八)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五章 程序方法
      第九条 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各单位在实施竞争上岗工作中,应根据本单位核定的中层领导职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和职数。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定向竞争上岗,即只竞争科级领导职务,而不明确具体岗位;另一种是定向竞争上岗,即竞争的职务和岗位都予以明确。
      (二)明确条件。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桂林市直属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研究提出竞争上岗的报名条件和资格。
      (三)拟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在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按组织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实施方案须事先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布实施方案。召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或机关中层干部、群众代表、直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公布实施方案,做好思想发动,动员本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竞争。
      (五)公开报名。报名以个人自荐为主。在定向竞争上岗中,竞岗者一般只报1个志愿,原则上不超过2个志愿,并应当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每个职位须有2人以上报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报考该职位的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在不定向竞争上岗中,同一职级的报名人数必须是该职级职数的1.5倍以上。
      (六)资格审查。组织(人事)部门按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公布。
      (七)竞职演讲。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竞争上岗会议,由竞职人员进行演讲。
      必要时,也可由单位组织实施闭卷笔试和结构化面试,或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闭卷笔试和结构化面试。
      (八)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应告知本人。
      (九)确定考察对象。按照竞岗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以及笔试、面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竞争职数,实行差额考察。
      (十)组织考察。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抽调力量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组织考察要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走群众路线,考察谈话必须保证一定的人数。考察组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并提出任职建议,供党组(党委、领导班子)研究时参考。
      (十一)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讨论。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根据竞岗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以及笔试、面试成绩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每个职位的拟任人选。在决定拟任人选时,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配。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可暂时空缺。
      (十二)任前公示。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要将拟任人选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十三)任职备案。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能划分进行任职备案后再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下发任命文件。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和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坚持客观公正,不准在面试测评时打人情分。
      (五)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察情况,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查实后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撤销任命文件,不予审批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直属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重要的非领导职位也可根据需要实行竞争上岗,具体操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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