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_桂林旅游政务网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19 17:57  字体+ | 字体-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  
      
      为了客观、全面、准确地考察了解干部,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能上能下、竞争择优机制的形成,根据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期限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新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职务的领导干部: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县人大、县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经公开选拔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
      试用期限,从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
      二、管理和待遇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易地任职的试用干部,党的组织关系、行政及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务单位。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如被确定为换届候选人,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参加选举。如当选,试用期自然结束。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部门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试用干部的跟踪考察,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等情况,帮助其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试用期满的干部,在下达正式通知前,应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特别是对免去试任职务的干部,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作交流。
      三、试用期满后的考核、任免程序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县委《关于改进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行,在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步骤是:①干部本人撰写述职报告;②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用干部是否胜任试任职务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③通过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核;④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试用干部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建议。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正式任职。正式任职后,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任前相应职级岗位工作,不再享受试任职务相关待遇。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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