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党章》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_桂林旅游政务网
  • 第一章 《党章》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信息来源:桂林旅游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5-23 09:51  字体+ | 字体-

    第一章 《党章》是全党必须共同

    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一、党的性质

    党的性质是一个政党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章这样表述党的性质,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有几方面的原因。

        1.中国共产党是以工人阶级为阶级基础的

        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自己定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为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奠定了坚实的阶级基础。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以工人阶级为基础,集中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特性。在旧中国,我国工人阶级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工人阶级一样,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与大工业生产相联系,代表着当时的先进生产力,在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锻炼了高度的团结互助精神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是历史上最先进、最革命和具有远大前途的阶级。此外,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工人阶级相比,中国工人阶级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处于社会最底层,所受的压迫和剥削之沉重,在世界上是罕见的;中国工人阶级分布较为集中,便于组织起来,形成重要的社会力量;同时,中国工人阶级与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结成亲密联盟,使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中国革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中国工人阶级的这些特点和优点,决定了它是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是现代中国最进步的阶级。中国共产党正是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阶级性质,坚定不移地代表着它的意志。

    2.中国共产党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

        党应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党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党员的先进性,集合了一大批工人阶级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阶级出身的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不能入党,也不是说吸收这些人入党就改变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工人阶级的形成是建党的根本条件。民主革命时期,由于当时中国社会的特点,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来自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不少来自知识分子,还有来自非劳动者阶层的革命分子。但是,我们党的理论和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我们党高度重视在思想上建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武装全体党员,不仅要求党员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求党员首先在思想上入党,指导他们为实现党的纲领和任务而奋斗,因而保持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

        3.中国共产党是用先进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政党,这是我们党具有先进性的重要因素。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指导一个伟大的革命运动的政党,如果没有革命理论,没有历史知识,没有对于实际运动的深刻的了解,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中国共产党能够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伟大胜利,关键就在于它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的指南。我们党在各个革命时期,特别是党的任务发生转变时期,都把思想理论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十分注意以无产阶级思想改造和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统一全党思想。正是这样,我们党才保持了先进性和纯洁性,才不断发展壮大,才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并领导全国人民不断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伟大胜利。世界在变化,形势在发展,必须用先进的科学理论武装我们党,才能使我们党不落后于时代,保持先锋队性质,才能保证党完成历史使命。

        (二)中国共产党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党章除了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之外,还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重要概括。这是我们党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建党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唯物史观在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在深刻分析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面临的国内外复杂形势、艰巨任务和面对各种风险考验基础上,对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应该具有的性质提出的总要求。它把党的奋斗目标、根本宗旨和执政使命融入党的性质,实现了党的阶级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还昭示着党始终代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作为中国人民的主心骨,正确把握中国历史前进方向和发展趋势,以科学的理论和创造性的实践,为实现共同理想和目标而奋斗。

        坚持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才能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把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完成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

       (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作出的合乎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性选择,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1.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奋斗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

        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许多革命先驱,许多政党和政治派别都没能够找到国家振兴、民族解放的出路。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在不长的时间里,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顺利实现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巩固了人民政权,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各族人民进行大规模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近半个世纪以来,党也曾走过弯路,有过失误,但是和全国人民一起经受了考验,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又开辟了我国历史发展的新阶段,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都上了一个大台阶。党领导人民谱写了兴旺发达的新篇章,赢得了人民的信赖。在中国,从来没有哪个政治组织像共产党这样集中了那么多先进分子,组织得那么严密,为中华民族作出巨大牺牲,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在前进中善于总结经验,郑重对待自己的错误,坚持正确的理论和路线。在长期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中国共产党被公认为是久经考验的、人民信赖的政治领导者。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党的领导理论必然随着实践的丰富而丰富,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2.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同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的领导仍然是我们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虽然代表先进的生产方式,最有远见、最有前途、最有组织性和纪律性,但自发的工人运动仍不能产生科学社会主义意识,工人阶级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组织政党并接受党的领导。党是工人阶级的教育者、组织者和领导者。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的领导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一,它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科学地预测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进程,在无产阶级运动的各个发展阶段制定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从而为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斗争指明方向;其二,能以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启发工人阶级的觉悟,推动无产阶级革命由自发走向自觉;其三,能够团结和组织群众,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其四,能够引导群众把眼前的利益同长远的利益相结合,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相结合,不断克服困难,战胜挫折,减少失误,走向胜利。

        从实践上看,共产主义运动也就是共产党领导的运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马克思主义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第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条件。夺取政权需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同样必须有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坚持党的领导是其内在要求和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始终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正确的方向,要由正确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去体现,只有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才能做到。我们的目标,是把中国由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变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中国充分体现出来。历史经验一再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相结合,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才能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正确方向和顺利前进。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来,不断取得新的胜利。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群众自己的事业,必须最广泛地动员他们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他们最有力的支持。我们党坚持群众路线,通过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通过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人民群众动员和组织起来。另一方面,要看到改革是一场规模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既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又直接触及各方面的利益,其困难之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作为改革的设计者和领导者,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协调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取得改革的成功,这个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事实上,也正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按照我国的国情,提出了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并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坚定不移地贯彻实行,才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三是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没有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经济建设搞不成,改革开放也搞不成。要有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环境,就必须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政治核心。现在我国已形成了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但是不安定的因素依然存在,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将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正确区分和处理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经常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党员和群众,挫败西方国家“和平演变”的阴谋和国内敌对势力颠覆社会主义的企图,才能使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得以巩固和发展,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不受干扰地进行。

    二、党的宗旨

        党的宗旨即一个政党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意图。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党,除了忠实地代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外,没有其他任何特殊利益。这就决定了党的根本立场和唯一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重要标志,也是共产党员党性修养的最高原则和根本内容。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共产党员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首先想到党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中国共产党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作自己唯一宗旨。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意义更为重大。必须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使全体党员在改革开放中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切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做人民的勤务员,同时清除那些经不起考验的腐化变质分子,只有这样,才能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本色,保证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三、党的指导思想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

        党章总纲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我们的“老祖宗”,是我们共产党人须臾不可离开的认识世界与指导实际的法宝。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作为党的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时候都不能改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针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某些具体论断有可能已不适用于今天,但贯穿整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体系、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是永远不会过时的。真正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就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态度对待马克思列宁主义。要全面、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各个组成部分,真正把握其中的实质,学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功,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书本出发,一切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去观察、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去分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去解决。

        (二)毛泽东思想

        党章总纲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毛泽东思想产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是中国革命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中的重要历史现象。中国人民在它的指导下,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因此,毛泽东思想对于世界上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斗争和人类进步事业具有借鉴作用。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宝库增添了新的内容。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它将长期指导我们的行动。我们必须继续坚持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它的立场、观点、方法和基本原理。我们必须珍视半个多世纪以来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切积极成果,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运用和发展这些成果,以符合实际的新原理和新结论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思想。

        (三)邓小平理论

        党章总纲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实践证明,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在当代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坚持邓小平理论,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就是真正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章总纲指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构成了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

    (五)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形成了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用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理论,把我们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为更好推动全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党的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向世人宣示中国共产党人走科学发展之路的坚定决心,必将对全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和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以中国梦凝聚力量,以抓改革激发活力,以改作风振奋人心,励精图治、攻坚克难,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取得新成就、形成新风气、开创新局面,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新的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围绕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祖国统一、外交工作等,围绕从严管党治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深入阐释了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升华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和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讲话内涵丰富、思想深邃、博大精深,贯穿着坚定信仰追求、历史担当意识、真挚为民情怀、务实思想作风、科学思想方法,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辉,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理念、工作思路和信念意志的集中反映,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奋斗目标提供了科学指南和基本遵循。

    四、党的奋斗纲领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一)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决不能有丝毫动摇。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着种种矛盾,阶级矛盾由于国际国内因素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只有牢牢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和工作中心,才能清醒地观察和把握社会矛盾的全局,有效地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

        党的基本路线包含两个基本点,而不是一个基本点;一个是改革开放,另一个是四项基本原则。这两个基本点不能任意加减,也不应简单并列,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四项基本原则规定我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改革开放则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动力和根本途径。四项基本原则主要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则主要回答如何建设社会主义。

      第二,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根本制度是稳定的,具体制度是可变的,改革就是通过调整具体制度,使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得到更好的实现和逐步完善。

        第三,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也是治国之本,为改革开放提供健康发展的保证;改革开放是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充实,它依据时代的要求,赋予四项基本原则以新的内容。没有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实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我们的改革开放所以能够健康发展,就在于它是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因此,改革开放必须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四项基本原则要在改革开放中得到充实和更好地贯彻落实。

    第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都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两个基本点坚持得好不好,结合得好不好,归根结底要看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开生产力这个根本标准,离开中国的客观实际,抽象地谈论坚持两个基本点及其相互关系,就会陷入主观随意性。

    (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党章规定: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

        1.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主要经济指标平衡协调,发展空间格局得到优化,投资效率和企业效率明显上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服务业比重进一步上升,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迈进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行列。

        2.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

        就业比较充分,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增加。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3.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着提高

        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弘扬,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中华文化影响持续扩大。

        4.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

        5.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现代军事体系更加完善。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着提高。

    五、党的重大方针政策

        (一)经济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政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三)文化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但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四)社会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五)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党对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关系再认识的重要成果,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六、党员义务和权利

        (一)党员义务

        党员义务是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也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它是党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也是提高党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力保证。根据党章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党章把学习作为党员的一项义务并作出明确规定,表明党对党员的理论武装和学习是非常重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是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工人阶级先锋战士先进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每一个党员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当前,主要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党的基本知识是共产党员必备的知识。党的基本知识包括党规党纪、党的历史知识、党内各项制度等,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才能提高党性修养,才能按照共产党员的要求指导自己的言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规定了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以及实现这种目标和任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共产党员要为实现党的最终目标而奋斗,首先要为实现党的现阶段目标而奋斗。而要实现现阶段党的目标和任务,就必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弄懂弄通其基本要求,并转变为自己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自觉行动。

        共产党员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既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又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我们还不够熟悉,所以,我们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加强科学文化业务知识的学习。各行各业的共产党员都要努力精通本行业的业务知识,熟悉和掌握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骨干和行家里手。

        党章提出党员必须要学习法律知识的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懂法、守法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这是懂法、守法和护法的前提和基础。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这既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共产党员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带头作用,就是共产党员处处走在前头,成为群众的表率和榜样;骨干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在实现党的任务中勇挑重担,成为群众的中坚和核心;桥梁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及时把党的决议向群众宣传、解释,并把群众的意见向党组织反映,使自己成为联系党组织和群众的纽带。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新形势下,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员的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承认和保护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客观上要求自己的成员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的一个根本问题,是无产阶级政党党性原则的最高表现。当党员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党员要坚决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甚至不惜牺牲个人的生命。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忠实地为人民利益奋斗的历史。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取得更大的胜利,仍然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以,无论何时何地,每个共产党员在党和人民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都必须能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在为党的事业的奋斗过程中,处处走在前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绝不能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党的地方组织依据党章制定的具体规定,都属于党的纪律的范畴。依据党的纪律的内容,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法规,变成国家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实施,所以国家法律法规代表了党的主张,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共产党员作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指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不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就可能损害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影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党的决定是党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坚决执行党的决定,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学习和理解党的决定,提高执行党的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是党的战斗力所在,是党的生命。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对党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共产党员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是党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当前,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决做到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行动一致。共产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这是因为,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就要在思想上、行动上拥护和接受党的纲领。共产党员在入党的时候已下定决心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党的事业,那么,他就应当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对党忠诚老实。派别组织、小集团活动、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是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破坏党的纪律、损害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全党同志只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高度团结统一,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每个党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坚持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它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党在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抵御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侵蚀,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提高党的战斗力的有力武器,是我们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伟大胜利的保证,也是党组织富有活力的表现。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勇于拿起和正确使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严于解剖自己,敢于承认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时,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帮助别人发现和纠正错误。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品德。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在是非问题上不“和稀泥”,对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无论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都应当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大胆揭露,努力纠正。对那些损害党的事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要坚决进行斗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甚至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视而不见,不敢与之斗争,就不配做一个共产党员。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着标志。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善于组织群众、宣传群众、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而党的这个最大的政治优势是通过我们每一个党员密切联系群众的行动来体现的。在努力完成党交给的任务的同时,自觉地、经常地开展群众工作,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共产党员密切联系群众,一是要自觉地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和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与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完成党的任务;二是严格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真诚地听取群众对党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要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坚决同侵犯群众权益的错误倾向作斗争;四是做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章之所以在第八项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提出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这是因为,以“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涵盖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关系,涉及人生态度、公共行为、社会风尚,构成了社会主义道德的鲜明指向,体现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是中华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完美结合的生动体现,为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明确是非、善恶、美丑界限,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公民道德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建设,提供了新的标准。中国共产党是全社会的表率,党员的形象对全社会有重要导向作用。所以,要在全社会形成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浓厚氛围,共产党员就必须带头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忠实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在困难和危险时刻临危不惧,当国家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才能显示出共产党员的本色。改革、发展和稳定是全党工作的大局。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同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及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种坏人坏事作坚决的斗争。共产党员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应当站在时代潮流的前面,努力发扬那种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还要带头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克服社会风俗习惯中的愚昧落后。

        (二)党员的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在我们党内,不论是选举产生各级委员会,也不论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各项法规的确立,都是通过党的各种会议进行的。如果没有党的各种会议,没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的党的各项决议,党的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就是一句空话。同时党员参加党的会议也是党员参与党的建设和参与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让党员参加会议,才能使党员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而更好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否则,党员在行动中就会无所遵循,就没有办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以,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理所当然的,是应当予以保证的。还应当看到,规定党员这项权利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是党员行使和享受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因为如果党员没有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其他权利,如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申辩权等,就都无从谈起。党员不能行使这些权利,党内的民主生活也就窒息了,党也就不可能有战斗力。

        阅读各种党内文件是党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党员通过阅读党的文件,学习和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指示,学习和了解党在每个时期的任务和目标,以及要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从而提高了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自觉性,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此,党员必须充分运用这项权利参与党内生活。同时,党员必须注意的是运用这项权利也有一个限制,即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才能阅读,超出规定之外的就不能阅读。文件的印发是有数量和保密等级的,比如说,有的文件发到省部级,有的发到县团级,有的则需要全党每个党员都要知道。那么,只有符合要求的党员才能阅读,其他党员则无权阅读。   

        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也是党员最起码的权利。党员要完成党所交给的任务,而对党的政策和有关业务又不懂得,就有权要求党组织来教育和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

        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报党刊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员的主人翁精神,才能真正表达党员的个人意志,才能不断地发现真理、修正错误,党的理论才能日益完善,党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党员作为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只有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他的主动性、创造性才能真正发挥出来。这项规定,对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促进党的理论问题的与时俱进,保证党的正确领导,完成新时期赋予党的宏伟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这一项规定,党员不了解党的政策的内容,不懂得哪样做是符合政策的,哪样做是违反政策的,那我们的政策即使再好,也不可能贯彻下去,得到落实。正因为如此,党的组织一定要切实保障党员的这项权利,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我们党的历史生动地告诉我们,共产党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是我们事业必定胜利的力量所在。离开了这一点,党的事业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我们党建党以来取得的卓越成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是近代以来一切仁人志士前赴后继不懈努力的结果,也是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无私奉献的结果。

        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要积极主动地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既然党章规定的这项权利对党的事业具有这样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每一个党员都应该珍惜它、爱护它,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地、积极地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为了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障措施: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历来主张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必须改造主观世界,因而在思想建设中,一直倡导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只有这样党才能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党的战斗力才能增强,党的组织才能纯洁。具体来说,让党员享有批评权有助于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促进党内生活的正常化,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同时,让党员享有批评权,就会使党员有了说话的机会,能够通过党的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减少某些非组织的批评,避免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现象发生。这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十分有益的。党员享有批评权,可以更好地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失误是难免的。有了这项规定,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在上级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而且会受到党员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经常听到党员的批评意见,能够使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批评制止,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避免发生大的失误,从而保证党的领导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员享有批评权可以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由于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各种剥削阶级思想和其他非无产阶级思想还在不断腐蚀党的肌体,这就可能会使我们党内出现违法乱纪分子以至蜕化变质分子。同时由于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一些动机不纯的人必然千方百计地钻到党内来,使我们党出现组织不纯的问题,这会大大削弱党的战斗力。党员有了批评的权利,就可以有效地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倾向作斗争,使违法乱纪的党员及时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使不称职的干部及时得到罢免或撤换。

        党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是改革干部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加强对干部监督的一项有力措施。认真行使这项权利,有利于增强干部的群众观念和革命责任心,有利于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奉公守法,勤政廉政,正确、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反之,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政绩平平,或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党员应有权要求党组织罢免或撤换他。赋予党员这项权利对保证领导干部始终恪尽职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党员监督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表决权是一个组织的正式成员,在该组织就某个问题做出决定时,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一切决定均需有表决权者,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是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表决权是党内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选举权是指一个组织的成员所享有的选举该组织、机关的代表及党的领导机构的成员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指在党员大会上选举党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委员,以及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权利;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同级党的各种领导机构的成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在党的委员会上,选举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权利。在党员大会上,凡正式党员(留党察看者除外)都有选举权;在党代表大会上,凡正式代表都有选举权;在党的委员会上,凡正式委员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某一组织的成员享有的被选为该组织的代表机关的代表或领导机构的成员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指党员享有的被选为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只有正式党员在党内才有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被选举权。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该级党组织所辖正式党员均有被选举权。在选举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时,上级党组织所辖正式党员均有被选举权。在党的委员会上,除规定必须由委员担任的职务外,该委员会所辖的正式党员均有被选举权。这些都是党员基本的权利。正确地行使这项权利,对于作出的决定,或者使选举的结果真正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志,是一个强有力的保证。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员鉴定是党的组织对党员在一定时期的优缺点进行全面评价的制度。对党员进行鉴定,是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党内生活的一项传统制度,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考察的有效方法。党支部应该在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布置下,每隔一段时间,对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党风、党纪、组织观念、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做一次全面的鉴定。党纪处分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规党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党纪处分是一件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制度办事。党章关于党员申辩权利和辩护权利的规定,正是保证党组织对党员做出正确的处分决定或鉴定,维护党员正当权益的重要措施。这是因为,按照这条规定,被处分和被鉴定的人就有机会向到会党员和党组织说明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讲,还是自己最了解自己的情况,如果不给党员这个最后的机会,就有可能因为事实不清而作出错误的处分决定和不符合实际的鉴定。再有,按照这条规定,可以使党组织和到会党员直接听取被处分或被鉴定人的陈述和申诉,以便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考虑和决定问题。党组织处分党员的目的,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总结教训,改正错误,避免重犯,也使其他党员受到教育。鉴定党员是为了使组织对党员,党员对个人有一个正确认识,以利于组织开展工作和党员本人改正缺点,发扬优点,更好地前进。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处分和鉴定党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被处分、被鉴定的党员为自己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就可以使党的领导者的意见、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当事者个人的意见都开诚布公地摆到桌面上来,以便把事实澄清,把是非辨明,使处分和鉴定有根有据,党员心服口服。同时可以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对党员进行诬陷,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执行这项规定,可以使党员在申辩、作证和辩护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受到教育。被批评和处分的党员,可以从中直接听取同志们的帮助意见,从而提高觉悟,改正错误;其他同志也能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和防止犯同类错误。这样才能达到批评、处分党员的目的,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我们知道,由于社会经历、理论修养、实践经验、知识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党员对事物的认识难免有深有浅,有的比较全面,有的比较片面,甚至对同一问题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这是正常现象。因而事事要求认识完全一致,不许有不同看法,不准有差异,这是不现实的,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同时,由于事物本质的暴露有个过程,我们认识它也有个过程,党组织的决议和政策也会出现某些偏差和失误。如果不允许党员保留意见,硬要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放弃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就会有碍于党内思想的活跃,有碍于党员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有碍于党组织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决议和政策,不仅不能统一全党的思想,反而还会影响党的团结。允许党员在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即使是不正确的甚至是错误的意见也没有什么坏处。只要党的决议和政策是正确的,这些持不同意见的党员又愿意服从真理,他们最终会在实践中认识党的政策的正确性,进而自觉地改变自己的错误认识。我们还应当看到,党员的不同意见,并不一定都是错误的。无数事实说明,在一种新事物刚刚出现的时候,事物的本质有时并不为多数人所认识、所掌握,而少数人或者由于先有机会接触新事物,或者拥有较优越的实践条件,因而他们的认识可能先人一步,出现了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就起到了保护真理的作用,就可以使党组织认识真理,修正错误,使党的决议和政策更加正确、更加完善。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的要求。例如,党员请求党组织交给自己任务或请求免去自己的职务;犯了错误的党员,向组织请求给予处分或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党员对自己或别人的问题,请求组织给予调查;等等。申诉是指党员被人揭发犯了错误,受到审查或处分,本人不同意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请重新处理的陈述。控告,这里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些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只有想办法解决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的自己解决不了的重要问题,个体党员才能放下包袱,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党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发挥其强大有力的作用。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这是因为在党的历史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当甚至完全错误的情况。所以,规定党员享有申诉权是为了保障党员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党员的申诉必须是逐级进行的。因为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和任务。只有基层党组织实在解决不了才能逐级向上申诉。这也是上级党组织通过受理党员的申诉,可以了解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情况,从而督促下级党组织搞好工作,减少失误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规定党员享有控告权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党员为坚持真理、坚持党的原则而揭发、检举某些人、某些组织的缺点和错误,并因此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为了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进行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控告权。

        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同时还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就是说,当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党组织应该及时调查了解,进行处理,并负责答复党员本人,不能无故扣压,拖延不办,不能采取上推下卸、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态度。要认识到,党员行使请求、申诉、控告权是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这是正当行为,并不是“无理取闹”。对党员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应当限制、制止,而且还应当把保障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看作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支持和鼓励党员行使这项权利,以保证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开展。

    七、党的制度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

    (一)党的制度

        这里的制度特指党的组织制度。党的组织制度就是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党规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民主集中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议事规则等。党的组织制度是否完善,对于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关系极大。

        1.根本的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我们在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是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相通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是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在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原则中,第一条即“四个服从”,是对我们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民主集中制中最核心、最根本的一条。其他五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它的体现或具体化。党章规定的这六条基本原则,是我们党健全组织制度和政治生活的重要依据,是每个党员和党组织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二,“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的根本保证

        民主集中制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准则,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之中。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一是指党员必须服从党组织的管理。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组织也就成为一盘散沙,就不能成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就没有战斗力。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二是指党员必须维护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党组织的决定一经形成,党员应该积极执行,即使在个人意见、个人利益同组织的决定发生矛盾时也要以高度的党性观念,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决定,这是党的纪律。当然,党员如果对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享有的权利。

        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就是遵循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一般来说是能够集中正确意见的。即便决定错了,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尊重和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如果实践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应通过工作,使正确意见为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从而修正原来的意见。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能保持党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

        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我们党的组织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各级组织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贯彻执行,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前,通常情况下应征求和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上级组织要充分发挥下级组织的作用,对于下级组织职权范围以内的事情,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应该让下级组织自行决定。如果上级的指示、决定不适合当地的情况,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说明情况,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做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结合起来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权威。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地团结在中央的周围,同中央在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做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或意见。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的决定,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

        “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等,必须统一。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改革体制、建立制度、制定政策、决定重大事项,既要发扬民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又要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防止和纠正分散主义倾向。决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既有思想理论方面的原则要求,又有基本程序和具体方式的规范,揭示了党委领导工作的基本规律,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各级党委和党组实行领导的根本制度。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会使决策更加规范,也更加科学。

        2.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科学的领导制度是党有效治国理政的根本保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委既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又要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和服务群众作用。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部门党组(党委)工作机制,健全党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的体制机制。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完善党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和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真诚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鼓励党外人士做我们党的挚友和诤友。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

        第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

        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增强代表广泛性。扩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和办法,做好代表联络工作,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深化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维护选举结果的严肃性。

        第四,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

        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强化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意见和建议,发挥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本领,注意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五,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全党服从中央。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发挥地方积极性同维护中央权威结合起来,把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统一起来,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既十分紧迫,又十分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以改革的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激发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这就是要求做到,既要发展民主,又要坚持集中;既要鼓励探索,又要稳妥实施;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既要完善制度,又要狠抓落实。

        (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有组织的队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统一整体。它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各级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组织起来,构成了严密的组织系统。其中,党的中央组织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组织是党的组织系统中重要环节,在党的中央组织和基层组织中间发挥着纽带作用。

        1.党的中央组织的地位、职权

        第一,党的中央组织的地位

        党的中央组织即中央一级党的组织,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

        党章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这种领导核心地位直接地通过党的中央组织和各级地方组织体现出来。党的中央组织是全国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领导核心,这种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它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不断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推向前进,关键在于我们党,那么关键的关键则在于党的中央组织。党的中央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通过完成和履行其所担负的特定的任务和职责来体现的。

        第二,党的中央组织的职权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其中,党章关于“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建立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成果的总结,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中央组织机构之一,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任期五年。它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中央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简称中央军委。主要职能是: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三,维护中央权威

        党的中央组织代表全党执行着多数人的意志,它的职责履行得如何,关系到全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大局。维护中央的权威,全党服从中央,这是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是推进和保证改革开放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稳定大局、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化,许多矛盾和问题也在增加。决策主体的多层次,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收入差距的拉大,不可避免会导致人民内部矛盾的增加。为了保证使改革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顺利实现新旧体制转换,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树立和维护中央权威。否则,就无法坚持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所以,维护中央权威,在当前尤其是一个关系到能不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大问题。

        中央的权威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权威。中央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党服从中央,最根本的,是服从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中央是一个领导集体,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的领导制度。中央的决策是以充分尊重各地意见为基础并鼓励地方创造性地贯彻执行的。

        维护中央权威,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宪法和法律对全社会的任何组织和每个公民都有普遍的、强制的约束力,在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产党是执政党,更应该模范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维护中央权威,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这是党的纪律。

        维护中央权威,要求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贯彻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工作,对于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充分尊重和维护中央的决策权。中央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是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的,代表了全国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本地,着眼全局,坚决服从和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不能借口“创造性”而片面理解、甚至歪曲中央的决议、决定精神。各地方组织对中央的决定如有异议,只能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按照组织程序向中央反映,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不满的表示。坚决制止地方本位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错误倾向。同时,我们党历来鼓励和提倡在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独立思考,注重实施,把中央精神创造性地运用到实践中去,对中央决定简单地照抄照转,是我们一向都不提倡的。

        2.党的地方组织的地位、职权

        第一,党的地方组织的地位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组织在党的组织系统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处于党的中央组织和基层组织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它既保证创造性地执行中央政策及上级指示、决策,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又为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指明方向和提出要求,并对它们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党中央的政治意图要真正地落到实处,党的地方组织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得力,就能使党的整个系统合理、有效地运转起来。同时,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一般来说又要通过它收集和归纳然后向中央反映。如果地方组织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那就会出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中梗阻”,增大中央政策效应的滞后性。

        党的地方各级党组织独立负责地对地方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使地方的发展有明确的方向。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突发性重大事件,能够及时予以处理。党的地方组织保证本地区的安定与发展,从而可以确保全国的安定与发展,使党的整个战略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第二,党的地方组织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场所,是一个地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该地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因而,必须维护其权威,尊重其权力。要做到这一点,其一,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党员代表产生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一个普通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或不选举的权利,以及被选举的权利,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而这种民主又是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历史经验表明,任何时期,由领导指定或其他不正当办法产生的党员代表,都会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损害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其二,要定期举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出的委员会的任期也要相应的改变。党员的许多权利如知情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决策权等都是通过党的代表大会来体现的,因此,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是尊重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的极其重要的途径,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办事。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在同级党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党的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是: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常委会的职责是: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按照干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为了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本地方广大党员干部的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章中,关于“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符合党的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对委员会负责、接受委员会监督的原则。今后要科学界定地方党的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职责权限,完善两个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为了保证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成员的政治素质,党章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党龄作了具体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党的地区委员会或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的性质、职权作了规定。指出,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的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的领导成员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任命的,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主要有八项。

        第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要完成这一任务,党的基层组织必须进行大量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通过大量的宣传鼓动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充分发挥党员正确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并以实际行动去实践之。同时,党的基层组织要从实现党的总任务的全局着眼,团结和组织本单位的党内外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本单位任务完成得如何,是衡量一个党的基层组织是否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主要标准。

        第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迫切要求党员提高理论水平和知识水平,增强领导能力。共产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将会层出不穷,这就更需要正确运用基本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同时还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只有不断更新和丰富知识,才能不断开阔视野。不仅从书本上学习,更要注重在实践中学习。只有刻苦学习,不断实践,我们才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

        第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自身修养和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是一项党性、原则性和教育性极强的党建系统工程,需要从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党纪党规的、教育的以及宣传舆论在内的多种综合手段来完成。在新形势下,要以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加强监督,严抓教育、全面管理,进一步加大党员,尤其是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力度,着力提高党员自身修养和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党纪党规来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党章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这是面对党员管理现状提出的要求。要建立全国党员信息库,加强党员动态管理,健全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党章把“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表述改为“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增加“服务”两字,让党员感受到“党员之家”的温暖,增强对组织的归属感和责任心,这是新的党员管理模式。另外,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健全表彰制度,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

        第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在每个社会基层单位,植根于广大群众之中,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党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在党的基层组织体现得最充分,做好群众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必须“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这就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动员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群众,及时倾听群众对党员及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党的基层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重视、尊重群众和专家的知识,听取合理化建议,支持他们在改革和建设中发挥聪明才智。另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必须“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同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发生直接联系,是党关心和帮助群众改善物质文化生活的具体体现,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必须事事处处以群众的利益为本,教育和监督党员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政策,不做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对于党员中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的行为,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坚决制止。

        第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这项任务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把人才工作做好。当今世界,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竞争已成为最具有全局影响力的竞争,人才工作已成为党和国家至关重要的工作。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党必须把人才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就是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为做好人才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更好地统筹人才工作,更好地组织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浩浩荡荡的人才大军。党组织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决不是党组织包揽人才工作的一切方面,也不能简单照搬党管干部的方式方法。要重点做好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提供服务的工作,努力做到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为一切有志成才的人提供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发展空间。

        第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建设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要主动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要把教育引导与提供服务结合起来,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地发现和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除要及时确定优秀入党申请人作为积极分子外,对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要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具有一支较高质量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培养优秀青年入党,对于改善党员队伍年龄结构,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探索青年人成长进步规律,制定符合青年人特点的培养教育措施。要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团组织在团员青年培养教育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重点对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增进他们对党的感情,把广大青年凝聚在党组织周围。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

        第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如果没有严密的纪律,就不能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实现。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纪律越来越重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抓紧健全财政金融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规范,所有从事财政金融工作的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财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规定插手财政金融工作。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

        第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要教育党员、群众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措施。对党员干部中的一些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严重违法乱纪、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由于各个社会基层单位的工作性质、任务、管理和领导体制各有不同,这些基层单位中的党组织的具体任务和职能也有不同,党的基层组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工作,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化作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具体行动。

    八、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党的领导干部不同于普通共产党员,要具备基本的条件,要做到德才兼备,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特别是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有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党章中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党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我们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行动指南的工人阶级先锋队。马克思主义是深深植根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理论体系,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通过学习理论来指导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学习好、运用好科学理论对推进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了解党的思想理论与时俱进的历史进程,进一步增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指导实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理想信念是人们的政治信仰、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具体体现。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我们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保证,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是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党的奋斗历史表明,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是党的事业不断成功并兴旺发达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

        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总的看法,包括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它直接反映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是领导干部创造政绩的思想基础。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追求和施政行为,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取得什么样的政绩和创造多大的政绩。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绩观的科学内涵,用政治的观点看待政绩,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政绩观的灵魂和指南;用群众的观点看待政绩,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政绩,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创造政绩的重要内容;用实践的观点看待政绩,把重实干、求实效作为实现政绩的重要途径;用全面的观点看待政绩,把党和人民的要求作为评价政绩的重要尺度。

        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美好、最理想的社会制度,实现这个社会制度,是我们党的最高理想。建设社会主义是实现这一最高理想的必经阶段。因此,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理想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坚持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仰,其实际步骤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第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引导社会前进的强大力量,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每一步前进,改革和建设的每一步发展,都是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的结果。没有全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就不可能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一系列的新政策,也就不可能有今天这样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求真务实,要紧紧围绕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来进行,最重要的是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紧密联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把工作的着力点真正放到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党的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上,坚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去抓落实,在抓落实的实践中坚持求真务实。要采取综合措施,从加强思想教育、促进工作落实、推动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努力,使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坚持做到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团结一心、踏实苦干。

        第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是党性的基本要求,是党的事业的需要。实践证明,领导干部有了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就会以饱满的革命热情、锲而不舍的拼搏精神和大胆创新的开拓精神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这样的领导干部出现在哪里,哪里就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因此,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仅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是不够的,还要善于出主意、用干部,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精通和熟悉本行业务。党员领导干部只有积极投入到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不断探索、总结、积累实践经验,不断认识和把握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才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因此,每一个干部都要有紧迫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

        第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党的干部是接受人民的委托,执行人民意志,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加强道德修养,正确认识和运用自己的职权,模范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一切为了人民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为个人或少数人谋私利。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强化公仆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勇于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作斗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修德以正身,修其身才能治其国”。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建设,必须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一方面,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遵守道德规范,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做到慎独、慎欲、慎微,重品行,讲操守,自重、自省、自尊、自爱,无愧于共产党人的光荣称号,自觉做情趣健康、品行高尚的楷模。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典型示范、活动激励、警示教育等,促使党员干部分清是非荣辱,明辨善恶美丑,提升道德境界。同时,要加强道德监督。在评议党员、考核干部时,要把道德品质作为重要内容,促使他们提高道德水准,努力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第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要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自觉地坚持和带头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党的干部要有民主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坚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包括反对意见,自觉坚持重大问题由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坚决克服“家长制”‘一言堂”等封建主义恶习。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护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要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党的干部要有全局观念,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做到令行禁止。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把顾全大局作为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自觉坚持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在具体工作中,要自觉地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放到全国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中来考虑,做到立足本地,放眼全国,这对于保证全党协调一致地搞好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均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全党同志要用坚强的党性保证团结,用共同的事业促进团结,自觉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促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大团结。

    九、党的纪律

    在党的历史上,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过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能够不断战胜困难、夺取胜利,除了依靠正确的理论和路线外,还依靠严格的纪律作保证。

    (一)党的纪律的作用

        1.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

        在党的建设中,党的路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实现党的路线,需要用党的纪律统一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的行动,保持全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我们党的历史反复证明,有了正确的路线,有了严明的纪律,党的路线就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党的战斗力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党的任务就完成得好;反之,党的纪律遭到破坏,就会削弱党的战斗力,党的路线即使正确,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党的事业必然遭受挫折。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这深刻说明了党的纪律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极端重要性。

        2.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实现党的路线和任务,不但要有政治上的一致,还必须有组织上的团结与统一。党不是远离社会之外而是处在社会之中的政党组织。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必然要反映到党内来,使党在思想上组织上不可能纯而又纯。党内不同思想的对立和斗争是经常发生的,如果党内各种错误思想自由泛滥,不仅会导致思想上的混乱,严重的还会出现组织上行动上的不一致,从而使党丧失战斗力。为了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纪律绝不允许任何党员和党组织同党中央相对立,更不允许一切派别和小集团活动,因为任何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都是分裂党、瓦解党、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严重违纪行为,都是必须坚决反对的。只有坚决执行党的纪律,才能有效地保持党在组织上的团结统一,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取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胜利。

        3.党的纪律是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条件

        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需要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完成。因此,党必须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只有严格地执行党的纪律,才能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4.党的纪律是维护党员权利的根本保障

        党章在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是由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决定的。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党内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党员只有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才能充分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我们党充满生命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真正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二)党的纪律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

        1.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警告。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违犯了一般性错误或者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了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范围。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2.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原则

        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目的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所以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时要坚持下列原则:

        第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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