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_桂林旅游政务网
  • 第十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信息来源:桂林旅游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5-23 10:03  字体+ | 字体-

        一、概述

        本章主要讲解新修订的《条例》的第六章。修订后的《条例》分则部分,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也就是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排在首位。

        新修订的《条例》第六章共18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3条。新修订的《条例》阐明了关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此次修改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对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行为如何进行处分条款。

        (一)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近年来,中央纪委加大了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工作力度,是正确的和必要的。

    当前全党遵守政治纪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少数党员干部在一些涉及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上说三道四、我行我素;有的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有的对中央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另行其是;等等。这些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容许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任何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准确把握和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

    (二)如何遵守政治纪律

        遵守政治纪律,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使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从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判断一名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意识强不强,关键要看他能否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遵守政治纪律,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遵守政治纪律,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遵守政治纪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遵守政治纪律,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

    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

    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公开发表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制作、贩卖、传播或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四)组织、参加反党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

        (五)组织、参加反动的非法组织

        (六)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七)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八)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九)对抗、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十)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

        (十一)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

        (十二)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十三)对抗组织审查

        (十四)组织迷信活动

        (十五)叛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为他人叛逃或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提供方便

        (十六)涉外活动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十七)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十八)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三、需要注意的条文

        (一)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发对四项基本原则、发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处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实力得到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国际影响日益扩大,这充分证明了党中央制定的改革开放政策是正确的。在这一过程中,邓小平所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指导作用。但是,社会上包括党内,仍然有一小部分人无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发对攻击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其实质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一名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散布、更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与党的方针政策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为其提供方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第五十二条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处分。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例如,在某市公安系统,熟悉该局长的人用“三无”,即“目无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目无群众”来给他画像。他的口头禅是:“我就是党委,你最终还不是听我的。”在担任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这位局长先后两次大面积提拔干部,竟然不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把市公安局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为了个人野心,这位公安局长还善于找人为自己抬轿子、吹喇叭。他让人制作、录制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到市直机关各部门,甚至街道办事处和企业进行宣传。为了寻求官阶上升,他让手下人组织公安局干部写联名推荐信,呼吁提拔他,目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到了何等地步。针对这种现象,此次修订新增本条内容,十分有必要。

        (三)第五十三条 对抗、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对抗、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处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或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或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的“拒不执行”,是指在上级领导或机关一再明确要求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且有义务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执行。如果只是因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不理解或者缺乏认识,而导致了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不执行或者延缓执行,则不能认为是“拒不执行”。

        这里的“故意作出”,是指在明确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情形下,明知自己作出的决定违背了上述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但出于各种动机,仍然坚持作出决定的行为。如果是因为工作失误造成作出的决定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则不属于“故意作出”。

        这里的“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实质上是指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不保持一致的行为,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对领导责任者的处分,不再是只针对直接责任者。

    (四)第五十四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违纪行为的处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利于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有利于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凡是那些在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方面出现违纪的党员干部都必须按纪律作出处理。

        (五)第五十五条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违纪行为的处理。

        此次修订只有几个字的微改,但表达的主旨没变。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政策,是党的优秀传统,这样做也有利于团结群众,对国家繁荣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党员干部擅自利用各种宗教活动,与党的方针、政策唱反调,必须严惩。

        (六)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利用宗族势力破坏社会稳定违纪行为的处理。

        本条改动不大,删除了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将原《条例》第五十七条中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改为了“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行为。此外,处分的程度根据情节的不同作了新的规定。本条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是党员干部是否能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一种考验,如有违犯均会根据不同情况受到纪律处分。

        (七)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是对抗组织审查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比如,在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搞攻守同盟、转匿赃款赃物,就是对抗组织调查,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新《条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八)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对组织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迷信活动是指相信神仙鬼怪或者盲目地信仰和崇拜,对某一些事物迷惘而不知其究竟,但又盲目地相信其说并宣传。“迷信活动”的含义更多地倾向于“盲目地相信、不理解地相信而组织活动”。党员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危害很大。共产党人是坚定的无神论者,封建迷信思想与我们党的理想、性质和宗旨水火不容。所以,当一些党员、干部不仅不带头抵制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反而热心参与其中并乐此不疲,以神的奴仆形象叩拜在地时,一方面助长封建迷信之风蔓延,另一方面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党员应该是坚定的共产主义者,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信共产主义必胜。热衷于封建迷信的党员必定丧失了党的理想和信念。

        本条规定对于处理组织迷信活动的党员有很强的指导性,有利于坚定党的信念,纯洁队伍。对党员干部来讲,大事面前不糊涂,政治信念便不动摇。

        (九)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处理,属于此次新增的内容。

        和谐团结的风气对一个单位至关重要。而形成真正团结的气氛,不是妥协和纵容,而是监督和批评。可是有的单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这些单位唯领导马首是瞻,不论对错无原则服从,做“老好先生”;对原则问题或存在的一些矛盾视而不见;为了应付上级或有关部门调查一致对外;对犯有错误的同志包庇遮掩;置党性与群众利益于不顾,拉帮结伙。从表面上看,这样的领导班子决议掌声多、贯彻快,单位气氛美好祥和,但表象之下,却是一个集体活力的丧失,是腐化暗流的悄悄涌动。正是因为这种“团结”,在班子发生问题的初始阶段,班子内外集体失声,大厦一点点腐化,最后轰然倒塌。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新形势提出,当前许多党员干部政治纪律观念淡薄,无论是做事还是做人失去原则,坚持中庸之道思想,这是一种不作为也不负责的表现,这条纪律将对此类党员有督促作用。

        (十)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规矩是校正圆形、方形的工具。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意指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则、标准、规范或习惯。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对于一个拥有八千七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来说,只有讲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尤其是严明政治规矩,才能团结一致,凝神聚气,实现自己的伟大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出发,提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我们党的规矩,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具有“1+1>2”的规模效应。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党内规矩。这是因为它们在我们党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的思考和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因此,此次修订,新增本条内容,意义十分重大。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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