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_桂林旅游政务网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信息来源:新华社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5-23 10:48  字体+ | 字体-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认真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胜利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伟大任务。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特别是经过延安整风运动和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全面总结了处理党内关系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党员和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全党同志遵循这些准则,空前团结,步调一致,取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

        全国解放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广大党员基本上坚持了党的好传统好作风。但是,由于革命斗争胜利和党在全国处于执政党地位而在一部分同志中产生的骄傲自满情绪,由于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不够健全,由于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党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独断专行、特权思想等不良倾向有所发展,同时在党内斗争的指导上发生了一些缺点和错误,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利用当时党所犯的严重错误,大搞封建法西斯主义、无政府主义和派性分裂活动,肆意践踏党规党法,取消党的领导,使党的组织,党员的党性观念,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都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粉碎"四人帮"以来,党中央大力整顿党风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已经有所恢复。但是,治愈林彪、“四人帮”给党造成的创伤,还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和艰巨复杂的斗争。为了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健全党的民主生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组织和纪律,提高党的战斗力,中央根据目前党的状况,向全党重申党内政治生活的下列准则。

    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党中央所提出的政治路线,其基本内容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注)。这是一条反映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全党同志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思想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党的思想路线要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根本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林彪、“四人帮”长期歪曲、篡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违反它的精神实质,离开实践标准,把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每句话都当作真理,都当作法律和教条,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所以必须强调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才是真正扞卫和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

        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反对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

        一是要反对思想僵化,反对一切从本本出发。那种本本上有的不许改,本本上没有的不许说、不许做的思想,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巨大障碍。我们看形势、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一定要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发展结合起来;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一定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以解决当前革命斗争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是要反对和批判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否定党的领导,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观点和修正主义思潮。社会主义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道路;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保障;党是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核心力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基础。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斗争中,必须始终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各部门、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对党的路线和党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党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专题的组织,必须在党委领导之下进行工作,不得代替党委,更不得凌驾于党委之上。

    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各个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大家都要自觉地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威信。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时候,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与人为善。

    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明确地规定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不要事无巨细统统拿到党委会上讨论。

    在分工负责中,书记或第一书记担负着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煞书记或第一书记在党委会中的重要作用。

        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无原则的歌功颂德。不许用剥削阶级的阿谀之词称颂无产阶级的领导人,不许歪曲历史和捏造事实来宣扬领导人的功绩。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对活着的人不许设纪念馆,对已故的领袖们不应多设纪念馆。禁止用党的领导人的名字作街名、地名、企业和学校的名字。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

    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林彪、“四人帮”搞极左路线和无政府主义,既破坏了民主,又破坏了集中;既破坏了自由,又破坏了纪律。这种无政府主义流毒,至今没有肃清。因此,必须严肃地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每个党员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

    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

    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应由中央决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

    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一切党员看文件,听传达,参加党的会议,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必须注意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党外传布。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党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并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少数人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对他们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

    四、坚持党性,根绝派性

    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统一的战斗的集体,必须坚持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各级党的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林彪、“四人帮”煽动派性,组织秘密集团,阴谋篡党夺权的反革命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坚决防止这类事件的重演。

    派性同无产阶级的党性是根本不相容的。搞小派别,结帮营私,是剥削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是封建阶级和小生产者的行帮思想在党内的反映。

    一部分党员如果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进行派性活动,必然会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果不加以坚决制止而任其发展,就会导致党的分裂。

    目前党内虽然已经不存在公开的派别集团,但有些受林彪、“四人帮”影响较深的干部和党员仍然有派性,甚至仍在进行派性活动;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明无山头暗有礁”,派性的“幽灵”不散,派性分子经常抵制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的执行。

    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一定要坚持党性,为根绝派性进行不懈的斗争。对于坚持派性屡教不改的人,一定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不应该让这样的人进领导班子,已在领导岗位上的一定要撤下来。

    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要实行“五湖四海”的原则,这就是说,要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利益的同志,团结大多数。共产党员一定要有共产主义者的伟大胸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在处理同志的关系上,只问他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遵守党的纪律,不应因为私怨而耿耿于怀,排挤打击,不应由于亲疏而有不同的对待。绝对禁止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不允许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不要纠缠历史旧账。

    在党和群众的关系上,同样要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倾向。共产党员在人民群众中是少数,必须把亿万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同心同德地为实现四化而奋斗。共产党员必须在群众中起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满腔热情地团结非党同志一道工作。

    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做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

    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全党同志一定要努力肃清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造成的假话盛行的歪风邪气,恢复和发扬党一贯倡导的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

    共产党员要忠诚坦白,对党组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有什么意见,有什么批评,摆在桌面上。不要会上不说,会下乱说;不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要坚决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看领导眼色说话办事,拿原则做交易,投机钻营,向党伸手要名誉地位的官僚政客作风和市侩行为。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凡是弄虚作假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是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的;凡是纵容或诱迫下级说假话的,都必须绳以党纪。对于那些不怕打击报复,敢于为保卫党和人民的利益说真话的人,应该给以表扬。

    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实事求是的模范。在工作中,各种不同意见都要听,成绩、缺点都要了解。要鼓励下级同志讲心里话,反映真实情况。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让人当面提意见包括尖锐意见而进行从容讨论的气氛。

    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要不反对党的基本政治立场,不搞阴谋诡计,不在群众中进行派性分裂活动,不在群众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所谓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就是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

    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应该采纳和接受。如果确有错误,只能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

    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对同志挟嫌报复、打击陷害,用“穿小鞋”、“装材料”的办法和任意加上“反党”、“反领导”、“恶毒攻击”、“犯路线错误”等罪名整人,是违反党内民主制度和违反革命道德品质的行为。对敢于坚持真理的同志妄加反革命的罪名,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把思想认识问题任意扣上“砍旗”、“毒草”、“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种种政治帽子,任意说成是敌我性质的政治问题,不仅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造成思想僵化,而且易于被反党野心家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秩序。这种做法必须制止。

    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他人,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有不同的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

        选举人要注意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还要特别注意选举符合上述条件的中青年干部。不得规定必须选举符合上述条件的中青年干部。

        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

        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免、调动下级党委的负责人。

    凡是需要整顿,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暂缓举行选举,其领导人由上级指派。

    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为了端正党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团结全体人民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必须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率领党员和群众,坚决揭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贪污盗窃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

    对于派性、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特殊化等错误倾向,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斗争。

    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错误的和反动的思潮,必须进行批判和斗争。

    对于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采取明哲保身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制止,不争辩、不斗争,躲闪回避,就是放弃了共产党员的战斗责任,就是缺乏党性的表现。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中,要有大无畏的革命精神,敢于挺身而出,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受到打击迫害。只有这样,才能使错误倾向得到克服和纠正,使犯错误的人得到挽救,使坏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已经纠正了的错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启发他们做必要的检查。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

        在分析一个同志所犯错误的时候,首先必须严格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可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或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说成是政治错误,不可把一般的政治错误说成是路线错误,也不可把犯了路线错误、但仍属于党内斗争性质的问题,同属于企图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反革命性质的问题混淆起来。企图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两面派,同党和人民的矛盾属于敌我矛盾。这种人是极少数。要把跟着上级或主要领导人犯了路线错误的人,同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人加以区别。

        党内斗争,不许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批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可采取一哄而起的围攻、不让本人辩解、也不让其他同志发表不同意见的"斗争会"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势压人,而不是以理服人。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要绝对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决党内问题。严禁所谓揪斗,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

        对人的处理应十分慎重。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一时分不清的,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凡涉及定敌我矛盾、开除党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更要慎重。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株连无辜的家属和亲友。

        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

    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党工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

    十一、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

        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按照工作需要,对领导人提供某些合理的便利条件并保证他们的安全是必要的,但绝不允许违反制度搞特殊化。

        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超越党组织所赋予自己的权限,侵犯集体的权限和别人的权限。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我党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禁止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批钱批物。禁止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在升学、转学、晋级、就业、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请客送礼。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领导人修建个人住宅。禁止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

        党的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自觉地严格遵守关于生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得让他们超越职权干预党和国家的工作;不应把他们安排在身边的要害岗位上。

        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要监督他们是不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是不是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是搞特权,是不是在生产、工作、学习和对敌斗争中起模范作用,是不是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谋利益。要表扬那些觉悟高、党性强、表现好的同志,批评教育表现差的同志。

        要在充分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试、考核、奖惩,轮换、退体、罢免等一整套制度。通过实行这些制度,真正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听取所在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评论。各级党组织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中对领导干部、党员的批评和意见。党组织要将党员和群众的评论、批评和意见经核实后报送上级党委,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各级党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1018)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1018)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1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 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00312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 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着。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7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20156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着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6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6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

    暂行条例

     

    19906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 、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9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6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

    作风建设的决定

     

    (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

    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考验。随着冷战结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激荡,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党的队伍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新党员大幅度增加,干部队伍新老交替不断进行,一大批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这些深刻变化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党要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就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样,党就能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并坚持发扬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这是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着标志,也是党千锤百炼更坚强的重要原因。

        现在,党的作风总的是好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利益的大政方针,党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广大党员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立足国情、面向世界,锐意改革、致力发展,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给作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同广大党员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忘我奋斗和无私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党的作风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现象蔓延。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诉我们,执政党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会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甚至失去民心,丧失政权。

        对党的作风状况要有清醒的全面的估计,看不到主流,悲观失望,是错误的;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丧失警惕,不下大气力加紧解决,是危险的。

        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其复杂而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党长期执政,党内一些人产生了脱离群众、固步自封等倾向。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许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侵蚀着党的队伍。有的地方和部门治党不严,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抓得不紧,管理和监督不力。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革命意志衰退,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党的作风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全党同志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是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必然要求,是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全党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的同时,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核心,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把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党要经受住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就必须始终密切联系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

        党的作风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必须把总体要求同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任务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全党要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全面贯彻这“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进一步开拓创新、知难而进,关心群众、真抓实干,艰苦奋斗、拒腐防变,使党的作风有新的明显进步,使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有新的明显改善,使广大群众看到实效,增强信心。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是党顺应时代进步潮流、永葆先进性的根本要求。全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形势出发,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永无止境。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和建设在推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如果党不能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和实践前沿,党的思想理论就不能发展,党的事业就不能前进,我们就有被时代淘汰的危险。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不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不注意汲取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不尊重客观规律,思想严重脱离实际。有的习惯于单凭老方式老办法想问题、做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的习惯于凭主观意志办事,盲目蛮干,随意性和片面性严重。这种精神状态和思想作风,必须坚决改变。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是要毫不动摇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用“三个有利于”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就是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和发展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断把各项改革推向前进;就是要以宽广的眼光观察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这个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不断发展的科学,不能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拘泥于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要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总结新鲜经验,积极进行理论概括,正确回答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增强马克思主义的说服力和战斗力。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坚决克服各种错误思想倾向的干扰,坚持有“左”反“左”,有右反右。右主要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左”主要是思想僵化,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在新的形势下,“左”和右都会有新的表现。全党同志应保持清醒头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要在全党进一步造成鼓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生动局面。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教育,特别要用我们党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的实践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开展党的思想路线的教育、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的教育、国际国内形势的教育。学习和研究问题,鼓励敞开思想,各抒己见,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开展讨论。提倡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

        理论联系实际,是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党具有旺盛创造力的关键所在。大力弘扬这一学风,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党同志必须联系实际刻苦学习,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始终是全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把学习理论与总结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结合起来,与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文化等知识结合起来。领导干部特别是走上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世界各国一切科学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都要积极研究和借鉴,但不能脱离国情照抄照搬。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和省部级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打牢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决纠正轻视理论、忽视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的倾向。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开动脑筋,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工作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领导干部要加深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努力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应对风险的能力。要把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坚决反对照抄照搬、照本宣科的本本主义倾向。

        学习制度化是加强学习的有力保证。要建立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严格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学习。认真落实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脱产进修和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到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学习的规定。按照提高理论素养、树立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要求,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培养良好学风。

        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省部级领导干部每年应至少抽出一个月时间,市(地)县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要有两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调查研究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努力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县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向中央报送调研材料和决策建议。

        五、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优良作风和政治优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全党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群众,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必须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要害是,贪图虚名,不务实效,劳民伤财。官僚主义的要害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做官当老爷。官僚主义引发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助长官僚主义,已经成为影响我们事业发展的一大祸害。

        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症,要从加强教育、提高觉悟入手,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官本位”意识,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根源,必须坚决克服。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的观点。在一切工作中,都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提高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

        密切联系群众,最重要的是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各级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对工作和生活遇到困难的群众,要格外关注,重点帮助。要深入基层,加强工作指导,善于在新的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要到工作形势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问题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去同干部群众一起解决问题。要引导和支持先富地区先富群众进一步发展,更要关心和帮助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要锐意改革,大胆进取,又要注意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适应。要宣传教育群众,更要学习人民的高尚品格和聪明才智。深入群众要讲求实效,不要增加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坚决反对搞花架子。

        勤政为民,真抓实干,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要求。党员干部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年轻干部尤其要在实践中经受考验,把精力用在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上。要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力戒浮躁浮夸。要把抓落实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把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变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实际行动。要爱惜人力、财力、物力,着力解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当务之急,反对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正确认识和评价干部政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标准,坚决刹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歪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准向下级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准强迫命令,严禁欺压百姓,切实解决作风粗暴、办事不公的问题。

        健全联系群众的制度,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课题。要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党政领导机关要坚持群众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来信来访。坚持领导机关干部到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锻炼和帮助工作的制度。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解决因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而造成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直接面对群众的基层单位和各级领导机关的服务质量。

        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从中央做起,压缩会议费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文件简报。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映给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改进工作。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要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还应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的委员会应努力掌握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领导艺术、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党委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不允许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都不允许违背集体决定自行其是,擅自行动。坚决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内耗严重等软弱涣散现象。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善于协调关系,凝聚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同级各种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增强党的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坚决抵制西方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响。

        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必须坚决维护。国际环境的深刻变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工作部署,全党全国必须统一。各地方、各部门都要在大局下行动。改革体制、建立制度、制定政策、决定重大事项,既要发扬民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又要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防止和纠正分散主义倾向。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允许制定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不论什么人,不论哪一级组织,违反和破坏民主集中制都应受到严肃批评和处理。

        七、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

        纪律严明是贯彻党的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全党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坚决反对阳奉阴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派行为。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党的组织、宣传、群众、财经、外事、保密工作等方面的纪律,全党都要严格遵守。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自身错误、解决党内矛盾、维护党的纪律的有效方法,也是我们党光明磊落、富有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全党同志必须正确运用这一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进一步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借鉴“三讲”教育开门整风的经验,经常听取群众对领导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接受群众评议。领导班子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开诚布公的谈心活动,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发现问题,及早提醒,及时纠正。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反对明哲保身、怕得罪人的好人主义;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不得压制批评,更不准打击报复。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政治责任,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执行纪律的情况。任何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公开发表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言论,经教育不改的,要清除出党。对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甚至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对遵守和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体党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模范。

        八、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党员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做人民的公仆。要在思想上解决好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宣传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党员干部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深刻剖析典型腐败案件,进行警示教育。

        保证党的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的制度。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把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纪律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拓宽民主渠道,依靠广大群众,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的作用。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财税、投融资、金融体制改革,规范财经秩序,加强资金监管。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和政策,制定有关法律和法规,要周密论证,把预防腐败寓于决策之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案件和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地方和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案件,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买官卖官的案件。严肃查处基层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案件。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谁,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严厉惩处,绝不手软。党内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

        九、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

        艰苦奋斗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团结和带领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强大精神力量,对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保持党和国家政权永不变质具有重大意义。全党同志必须始终与人民同甘共苦,为实现宏伟目标不懈奋斗。

        坚持艰苦奋斗,就要发扬不畏艰难、奋力拼搏、克己奉公、甘于奉献的革命精神。领导干部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带领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讲求实效。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资金更多地用于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要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革命气节。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不是小事。一些干部道德操守不佳,行为不检点,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一些人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开始的。党员干部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以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群众。

        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制度,刹住奢侈享乐之风。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禁止巧立名目出国旅游。不得违反规定修建楼堂馆所,违者坚决没收,并追究领导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清理和取消“小金库” ,严禁设立账外账。坚决执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上级机关不得向下级机关、党政机关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以各种方式转移费用负担。按照公开、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和公务活动接待制度。

        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坚持任人唯贤,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组织保证。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作风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扩大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范围,改进方法,提高质量。认真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逐步做到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各级党委决定其他干部的任免,也要在充分酝酿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抓紧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和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制定不称职干部的具体认定标准,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选贤任能的关键。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和方法,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凡是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要把干部在作风方面的表现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委以重任。对那些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人,作风飘浮、不干实事、弄虚作假的人,因循守旧、照抄照搬、不思进取的人,作风霸道、不顾大局、闹不团结的人,任人唯亲、拉帮结伙、跑官要官的人,贪图享乐、铺张浪费、以权谋私的人,不仅不能提拔使用,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干部工作原则。坚持任人唯贤,不准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既要看工作实绩,也要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要敢于反映真实情况,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

        十一、加强对作风建设的领导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要服务大局,整体推进,从严要求,标本兼治。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党的作风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带动和促进政风、行业风气和社会风气建设。坚持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党的作风建设的新路子,努力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作风,大力弘扬和展示新时期共产党人的风范。

        各级党组织要抓紧落实本决定精神。明令禁止的,要立即停止;能够做到的,要马上去办;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尽快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从繁杂的应酬中摆脱出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中央有关部门要对精简会议和文件、简化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停止形式主义的达标评比、改进会议和领导干部活动的新闻报道等进一步制定具体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在加强学习和教育、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和各类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党委工作规范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加以实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确保本决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中央要派出工作组,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在作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和各级领导机关要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作出榜样,抓出成效。要把贯彻本决定精神同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进一步在全党和全社会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作风建设工作,由中央军委按照本决定精神作出部署。

        当前,我国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正处在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党有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路线,有八十年奋斗积累的优良作风和宝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有全党同志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迫切愿望和共同努力,有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把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央号召,全党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新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夺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2124)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着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00766日)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 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①(第八十五条内容在新条例已删除)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11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

     

    (200824)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4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

    工作的若干意见

    (1999929)

     

     

      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全部历史证明,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紧密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充分发挥党的这一政治优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1)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果断决策和正确领导下,我们对“法轮功”组织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是,必须看到这场斗争的复杂性、尖锐性和长期性。这是一场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的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到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法轮功”问题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和复杂的国际背景,对它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在一段时间里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以至酿成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政治事件。全党同志必须以此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这次同“法轮功”组织的斗争,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有时还表现得相当激烈。思想领域的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就必然会去占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和人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集中宣传一大批体现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努力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调动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通过各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思想政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但是,“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在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根本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埋头业务工作,不注意研究社会思想政治动向;一些基层党组织处于软弱涣散状态,在思想教育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思想政治工作也存在着不适应社会生活新变化,覆盖不到位,针对性不强以及方法手段滞后的问题。如果不切实扭转这种状况,对各种错误思潮掉以轻心,任其泛滥,我们就会犯历史性的错误。对此,全党同志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政治警觉,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历史任务的高度,抓紧研究解决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

      二、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方针原则

      (3)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核心内容,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4)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经济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改革、发展、稳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要靠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密结合各项业务工作进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5)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要立足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出发,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区分层次,有的放矢,注重实际效果。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启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要坚持贯彻民主的原则和疏导的方针,对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多做解惑释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的工作。要坚持讲政治,对重大原则问题,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坚决同各种错误思潮进行斗争,绝不能任其自由泛滥。

      (6)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高尚思想道德的培养,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既要靠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又要靠科学规范的严格管理。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把我们倡导的思想道德原则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良好社会环境。

      (7)必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没有正确的思想和高尚的精神,就不可能推进我们的事业。如果不注意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思想教育就会脱离群众,难以收到实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疾苦。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8)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全社会共同来做。思想政治工作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党的组织、宣传部门要做,党的其他部门、政府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要做。要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工作者和教育科技工作者的重要作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覆盖全社会的工作机制。

      三、深入扎实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9)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和人民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广泛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要密切联系改革、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要坚持进行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继续宣传伟大的抗洪精神,激励干部群众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当前,要抓住庆祝新中国成立50周年、迎接澳门回归祖国、迎接新世纪到来的有利时机,集中宣传新中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的奋斗历程和辉煌成就,展望祖国美好前景,鼓舞士气,振奋精神,把全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10)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大力提倡科学精神。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要广泛宣传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帮助和引导人们划清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增强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能力。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坚持不懈地普及科技知识,普及那些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然科学、医疗卫生、科学健身和生老病死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人们掌握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风尚。

      (11)加强形势政策、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要经常进行国际、国内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群众了解前进中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在形势好的时候看到问题,不盲目乐观;在遇到困难和挫折的时候看到光明,不悲观失望。要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事情都干不成。要加强民主和法制教育,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引导人们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坚决同利用封建迷信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以及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12)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积极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守道德规范,提高道德素质,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积极提倡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广泛宣传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的精神。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要抓紧制订《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

      (13)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这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要紧密结合新形势加以继承和发扬。同时必须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只是简单地重复过去的老方式、老办法,就难以收到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辟新途径,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要坚决反对和防止形式主义,始终保持思想政治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1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所有新闻媒体的宣传,都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认真做好典型宣传、热点引导、舆论监督,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对各种错误思潮和社会丑恶现象及时给予有力的揭露和批判,决不能给它们提供舆论阵地。要加强对社会生活类报刊和娱乐性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加强互联网上的信息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大网上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

      (15)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群众工作的新方式。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各种创建活动,都要把着眼点放在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使群众在参与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坚持从具体事情抓起,每年办几件作用大、影响大、群众欢迎的实事,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拥护。

      (16)重视发挥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精神产品和社会文化生活对人们思想观念、道德情操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一切文化工作都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发扬民族优秀文化和革命文化传统,积极吸收世界文化优秀成果。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决反对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行为。要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和各类群众活动中心,要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充分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抵御封建文化糟粕和外来腐朽文化的影响,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营造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当前,有关部门要集中对宣扬封建迷信、伪科学和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进行彻底清理。

      (17)注重运用先进典型影响和带动群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实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楷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和高尚品质。要改进宣传方法,让群众感到他们可亲可敬可信可学。各行各业都要注意发现和总结自己的先进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五、把思想政治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

      (18)当前,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是一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扭转。

      企业、农村、学校、科研院所、街道和其他基层单位,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解决好把思想政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的问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来进行。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充分依靠工会、共青团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社会主义企业精神,引导广大职工更好地发挥主人翁作用。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这些单位的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团结群众、稳定人心、克服困难的工作。对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加强。

      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进行。要从农村实际出发,着重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农村政策教育、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精神教育、移风易俗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要把思想教育同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村镇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提倡科学,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克服愚昧落后;提倡节俭,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组织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

      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来进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教学工作,绝不能为错误思潮提供讲台和阵地。要充实和改进思想品德课和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把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使他们更好地担负起培养合格人才的重任。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对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民族的前途。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19)要重视和加强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区在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市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要围绕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办法。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结合起来,贯穿到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的各个环节,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利用社区各种生活和文化设施,提倡资源共享,为居民提供多方面的社会服务。要选拔素质较高、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街道和居委会领导班子中去。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着提高,我国老龄人口逐年增加,要认真做好老年人特别是退()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退()休老同志为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关心他们的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同时关心他们的思想,使他们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这要成为社区工作的一个重点,认真组织落实。

      (20)要十分注意做好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满腔热情地关心下岗职工的思想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引导下岗职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自强自立精神,帮助和鼓励他们在新的岗位上重新创业。对进城务工人员,城市有关部门和用工单位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切实承担起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责任。

      (21)要抓好对社团的引导和管理。近些年来,我国社团组织发展很快,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以及对外交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存在数量过多、缺乏引导、疏于管理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对现有社团进行认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社团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社团尽快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所有社团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做好所联系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切实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2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中央多次强调的重要方针。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提高认识,坚决纠正和防止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错误倾向,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加强检查。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一把手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领导成员也要明确任务,负起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建立由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思想政治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务必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把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思想政治工作绝不能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必须抓好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社会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要反对官僚主义,注意经常分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重要情况一定要如实报告,决不能报喜不报忧。对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要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这支队伍中来。对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注意关心和培养,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3)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党员在各方面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党的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甚至领导干部理想淡漠、信念动摇、意志衰退、精神空虚,有的被错误思潮所俘虏,有的热衷于封建迷信活动,有的腐败堕落、跌入违法犯罪的泥坑,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威信,也削弱了对广大群众进行思想教育的效果。在这次“三讲”教育中,各级党组织要针对在党员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对党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做出表率。要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对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必须依照党纪国法坚决予以惩处。

      (24)要把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要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认真研究和解决基层组织建设薄弱的问题。要注意针对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日益增多、大批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的新情况,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党的基层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带领群众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贯彻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告中央。

         


     

     

    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

     

    2006621日)

     

     

    党员经常性教育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对于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对于建设学习型政党、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这一重点,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落实教育责任,确保教育效果。

    (二)党员经常性教育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1.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拒腐防变;严守党的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2.增强党员工作能力。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和自主创业、带领群众创业的能力。

    3.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自觉学习的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勇于创新、创造一流业绩的模范,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

    (三)党员经常性教育要遵循的工作原则: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联系实际,促进各项工作;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激发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坚持面向全体党员,分类实施,按需施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坚持开门搞教育,虚心向群众学习,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常抓不懈、不断创新,努力实现党员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内容和方法途径

    (一)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上述要求,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教育内容。

    (二)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方法途径:

    1.抓好学习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加强对党员学习的具体指导,为党员学习创造良好条件。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和知识竞赛、交流学习成果、评选表彰学习标兵等方式,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带头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集体学习,坚持每年给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党员干部还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干部教育培训。

    2.加强实践锻炼。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户、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有计划地组织年轻党员到基层锻炼,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锻炼。

    3.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5年由县级以上党委作出安排,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所在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要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党支部要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方面,从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方面进行深入剖析;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员教育队伍建设。要选好配齐党员教育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充分发挥他们在党员经常性教育中的骨干作用。按照素质较高、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和专兼职结合的要求,建立由党校教师、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和领导干部等组成的党员教育师资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他们深入基层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党员教育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每3年要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党校轮训一次。

    (二)加强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在党员经常性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县级党校和基层党校要把党员教育培训作为主要任务。利用各类院校、培训机构、革命纪念地(馆)和科技示范基地等方面的教育资源,建立党员教育基地。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和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拓展党员教育培训和党员自主学习的途径。加强农村、企业、街道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活动场地建设。

    (三)加强教材体系建设。中央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统一规范的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地方党委可结合实际编写制作党员教育辅助教材。党组织还应根据党员需求,向党员推荐、提供自主学习的材料。加强对党员教育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和使用的管理。教材要通俗易懂、少而精,防止重复编写。

    (四)确保教育时间。党组织要统筹兼顾,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党员集体教育活动。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员累计不少于12天,其他党员累计不少于6天。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应区别对待,有的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基层单位要积极支持党员集体教育活动,保障党员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

    (五)妥善解决教育经费。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党员教育经费。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党员教育经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要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员经常性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建立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制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机关、宣传部门和党校等为成员单位。联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地方各级党委的相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教育职能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

    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具体组织实施党员经常性教育的职责,健全各项教育制度,落实各项教育任务。要加大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尽可能把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保证教育的覆盖面。对党员参加经常性教育的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集体教育活动的,要给予严肃批评;长期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成绩显着的党组织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党组织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要总结和宣传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

     


     

     

    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

    工作的意见

     

    (2006621)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党员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把帮扶困难群众作为重点,努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实现党提出的各项任务。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正当利益,自觉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情绪,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发现群众中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宣传群众创造的有益经验,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吸取营养、经受锻炼、接受监督。

    (五)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凝聚群众力量。

         二、主要方式

    基层党组织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自身条件,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一)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既要立足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又要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提高工作技能,自强自立。

    (二)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推行党员承诺,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承诺为群众办一两件实事。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农村和街道社区党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岗位,履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建立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活动,义务参加党员服务站(点)的工作。积极参加政府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扶贫、支教、保护环境和关心下一代等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赠活动。

    (五)深入基层调研。各级领导机关的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1个月时间,市县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时间,深入联系点和基层单位调研,特别要注意深入到艰苦地方、困难地方和问题多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民主决策,把调查研究的成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和维护群众的利益。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六)做好接待群众工作。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接待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包括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党员领导干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不断创新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并把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运用到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中去。

    三、加强组织指导

    各级党组织要把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宣传等部门和纪检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具体组织工作。

    (一)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教育。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服务群众的本领。

    (二)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网络。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可建立党员服务站,集贸市场、居民楼和商务楼宇可建立党员服务点。党员服务站(点)要在做好服务本地党员和流动党员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服务群众的工作。要注意整合一些地方建立的街道(乡镇)一站式服务中心、居民(村民)事务代理中心等服务群众的社会资源,综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也可以建立党员服务站(点)。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网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三)畅通群众表达意愿渠道。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逐步推行党务公开,推广居民(村民)议事等做法。公开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利用电子政务等信息网络手段,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帮助党员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对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意见。

    (四)加强督促检查。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广泛吸收群众参与,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要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和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要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不断完善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有效措施,推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党组织要在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关心帮助党员工作。要关心党员思想政治上的进步和提高,经常与党员谈心,及时解决党员思想疑难问题,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增强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党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党员立足本职创一流业绩、实现岗位成才提供服务。对农村党员、流动党员、失业和自主择业人员中的党员等进行实用技术培训,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头创业。要关心党员生活,及时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采取党员互助、党组织扶助等多种办法进行帮扶,重点帮助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和老党员解决生活困难。通过做好党组织关心帮助党员工作,促进党员更好地联系和服务群众。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

    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62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一)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二)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二、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二)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三、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方法

    (一)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简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手续,《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二)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流入地党的基层组织。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

    (三)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通过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掌握本地区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市、区、旗)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

    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党员服务站(点),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市、县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

    要鼓励创新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


     

     

     

     

    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

    (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的意见

     

    (2006621)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进一步明确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基层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基层党建工作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开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

    3.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实际出发,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4.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二、主要责任和工作目标

    (一)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地方党委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l.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3.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5.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6.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1.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3.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4.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地方党委常委会、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深入调查研究。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确定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具体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适时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继续办好新闻媒体各类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六)强化督促检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采取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四、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考核评价。要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考核一并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

    建设的意见

     

    20081224日)

     

     

    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对于全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领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面对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为紧迫。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要求,真正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理论武装,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思想理论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必须把理论武装放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党组)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要以正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 机,继续推进理论武装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活动必读书目,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素质能力,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领导班子谋划科学发展的共识、领导科学发展的思 路、促进科学发展的决策。

    (二)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始终,每届任期内至少开展1次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班子成员积极参与。教育引导领导干部高举旗帜、实践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的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 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和对民负责、为民奉献。

    (三)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不断提高学习实效。领导干部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学习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坚持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为主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培训,严肃学习纪律,端正学习风气,增强学习实效。坚持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制订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要把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确定重点题目,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中心组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学习情况和本年度学习计划。坚持集中学习、脱产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采取领导干部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和举办专家讲座、在线学习等方式,营造认真学习、积极研讨、大胆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努力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加强理论学习督促检查,完善理论学习考核激励机制,推行领导班子述学评学,激发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是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必须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提高领导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应对突发事件、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一)继续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创新意识。立足新的历史起点,围绕新的历史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思想认识从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敢于直面矛盾,敢于破解难题。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坚定信心,审时度势,抓住机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注意保持工作连续性。省部级领导班子要建立务虚研究制度,党委(党组)每半年要召开1次务虚会,分析研究宏观发展形势和客观发展规律,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讨,增强解放思想的勇气,保持开拓创新的锐气。

    (二)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要求,开展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能力培训。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适应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本领。加强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理论新规则新技 能的学习,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注重研究国内外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的典型案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驾驭复杂局面的本领。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坚持按需培训,创新培训方 法,采取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注重实践锻炼,努力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和本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立足本职、勇挑重担,在丰富生动的实践中学习提高,在攻坚克难、应对复杂局面的磨练中锻炼成长。注重在基层培养锻炼干部,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经受锻炼;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制定有利于干部在 基层锻炼成长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锻炼。注重在危难险重任务中培养锻炼干部,特别是把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放到关键岗位、艰苦环境和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的第一线经受考验、积累经验。注重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加大中央和地方、东部和西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双向交流力度,使干部通过不同环境不同岗位的历练,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

    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是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肃 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凡属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按照规定程序,在 党委(党组)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推行票决制。明确和细化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的程序和事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 (中发〔20084号),健全地方党委工作机制。加强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检查,严格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坚决纠正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现象。

    (二)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勇于同影响和破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反对自由主义、分散主义。领导班子主 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调动和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带头维护和增强班子团结;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团队意识,自觉服从集体决定。领导班子内部要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第一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 解、互相补台,遇到不同意见坦诚相见,不计较个人恩怨得失,共同维护建立在党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和同志友谊基础上的团结。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关注领导班子团结,把团结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发现有不团结问题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改进;问题比较严重的,要进行组织调查。

    (三)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突出问题,并原原本本地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会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实话实说,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监督。搞好民主生活会测评工作,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测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其重开。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党组)成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上级纪检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有关工委(机关党委)派人列席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要提前介入,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县以上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四)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切实关心爱护干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特别要注意同那些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也要互相谈心谈话。党委(党组)主要负 责同志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1次;分管领导同所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 年至少1次。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谈话制度,经常同所联系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每届至少1次,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日常干部教育管理中。建立健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群众反映有突出问题、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个人及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进行谈话,及时给予提醒和帮助。

    四、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对领导班子决策和用人的监督

    民主和监督是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必须进一步扩大民主,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推进决策民主化。领导班子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党外人士、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多方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要实行公 示、听证等制度,公开听取意见。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情况,要通 会议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群众通报。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二)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扩大党委全委会讨论表决干部的范围,探索差额选任办法。建立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干部。注重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 件中考察、识别和使用干部。拓宽扩大民主的渠道,规范扩大民主的形式,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既尊重民意,又不简单以票取人。不断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改进考察预告制和公示制,从实际出发,逐步 做到公布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方式、程序和公布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要求、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

    (三)从严管理干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管理领导干部,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重点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述职述廉等制度,引导领导干部加强自我监督。完善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运用巡视、审计成果。推行干部问责制度,真正做到有职必须忠于职守,有权必须秉公用 权,有责必须严格问责。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探索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落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常委会进行评议监督制度,落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常委会进行询问和质询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四)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新提拔的下级党政正职和所属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工作,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察,加大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把满意度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成效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努 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五、弘扬为民务实清廉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必须牢固树立 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牢记党的宗旨,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倾听群众呼声;多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对贫困地区、困难较多企业和矛盾较多单位要重点联系和帮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省部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1个月时间,市(地)县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时间,到基层或下级单位调研。每个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写出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阅信、接防、下访制度,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发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奢侈浪费。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重实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对那些搞形象工程”、弄虚作假、作风漂浮的干部,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还要坚决予以调整;对那些搞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弄权渎职、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的干部,要严肃查处。坚持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简化公务接待工作,下基层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迎来送往活动。精简会议和文件,压缩会议费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文风,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写短文,提高工作效率。公开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和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具体要求,教育引导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保持道德品行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身先士卒、奋发有为。加强党风廉政敬爱内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行廉政承诺制,督促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 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机制

    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建设的灵魂,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扎实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一)建立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建 设中长期规划,作为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抓 班子、带好队伍,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要履行直接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于疏于教育、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特 别是发生大案、要案、窝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领导班子思 想政治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有的可经过试点逐步推广。不断总结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转化为长效机制。对现有的有关制度规定,要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认真抓好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实效。

    (三)形成工作合力。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状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方法。党委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抓好工作落实。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班子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创新载体,突出重点,开展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巡视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理论研究,发挥好新闻媒体作用,表彰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本意见适用于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其他领导班子可参照执行。


     

     

    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201028日)

     

     

    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基础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础。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知识创造、知识更新速度大大加快,创新能力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因素。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还是一个政党,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提高学习能力,势必落后于时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切实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更加重视和善于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顺应时代发展,实现知识的不断更新。只有这样,才能敏锐把握时代前进脉搏,科学判断世界发展大势,提高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更好地带领人民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

        (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党领导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经过长期奋斗,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是一个在理论与实践上不断探索的过程。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前进道路上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我们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的东西还很多。高度重视学习,通过全党广泛而深入的学习推动事业的大发展大进步,是我们党的宝贵经验。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在新的实践中重新学习、继续学习,切实掌握和运用好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三)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紧迫任务。党的先进性首先表现为思想理论上的先进性,只有思想理论上先进才能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党的执政能力与党的思想理论水平密切相关,只有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水平,才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我们党历来重视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全党的思想理论素养,不断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注入强大动力。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学习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政治局带头坚持集体学习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学习,有力推动了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党的事业的蓬勃发展,也推动了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党的先进性的发展。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党的学习状况和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素养同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更加自觉和勤奋地学习,切实提高思想理论水平,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切实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使我们党在理论上实践上永葆先进性。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以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为基本目标,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不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要大力营造和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牢固确立党组织全员学习、党员终身学习的理念,建立健全管用有效的学习制度,使党员的学习能力不断提升、知识素养不断提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使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深入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准确把握当今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准确把握改革发展实际,深入研究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过程中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切实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把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在实践中深化学习,做到学习理论与运用理论、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统一,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运用科学理论、科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坚持领导干部作表率,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增长本领、做好领导工作的根本途径,先学一步,学深一些,作不断学习、善于学习的表率,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学习。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主体作用,激发党员的学习热情,满足党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

        ——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大胆探索。保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按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要求,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营造宽松环境,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首创精神,积极拓展学习的内容、途径、渠道,不断创新组织学习的思路、办法和机制。

    三、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完整准确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意义、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历史地位,深刻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研读马列着作、毛泽东着作结合起来,同认真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的经验结合起来,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逻辑的统一上加深理解,不断增强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成果,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切实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功经验,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推动学习实践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发展理念、理清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转变发展方式。通过深入学习实践,努力形成有利于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策导向、舆论导向、用人导向和体制机制,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

        (三)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到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全过程,融入到党员干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社会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深化。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党的优良传统、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带头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

        (四)学习掌握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各方面知识。积极推动党员干部学习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学习反映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国际关系、现代社会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知识。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学习科学知识上走在前面,在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开阔思路、把握规律中,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成为本领域本行业的行家里手。要加强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以群众路线为重点的工作方法教育,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学习实践能力。

        (五)学习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要深入改革发展生动实践,加强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请教,集中民意,不断总结人民群众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要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地区部门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紧密联系自身实际,有机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丰富和拓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的思路和办法。要围绕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围绕解决突出矛盾、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工作水平,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深化规律性认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总结和深入学习党的历史经验,把学习党的历史同学习运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学习运用执政党建设基本经验和党的建设理论结合起来,同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党的建设的现实结合起来,获取推动事业发展、做好各项工作的宝贵启示和精神动力。

    四、立足实际,务求实效

        (一)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上下功夫。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同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起来,提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要同研究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起来,始终关注群众的安危冷暖,加大改善民生力度,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彻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战略思想,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谋划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发展、推动发展的本领和做好群众工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维护稳定的本领,增强新形势下依法办事能力和应急管理、舆论引导、新兴媒体运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等方面能力。当前,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特别注意同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结合起来,切实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建设上下功夫。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影响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主要问题,使党组织真正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模范。开展领导干部走进矛盾、破解难题活动,查找和解决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切实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同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不断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三)在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养上下功夫。要着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念,转化为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真挚情感,增强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两个务必”,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五、不断探索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一)创新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方法。坚持运用好过去组织学习的有效做法,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富有时代特点的新方式。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严格规范管理,增强学习效果。加强和改进务虚研讨,深入研究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和改进专题调研,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形成改进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加强和改进主题宣讲,面对面地解答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上的困惑。加强和改进形势政策教育,深入解读国家发展形势和重大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个人自学,引导党员干部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加强和改进专题讲座、报告会、专题电视片、主题教育等学习教育方式,鼓励和支持参加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不断增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凝聚力,扩大覆盖面和参与度。

    (二)完善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途径。组织各种形式的主题学习教育活动,运用学习讲坛、读书会、知识竞赛、技能比赛、参观考察等广大党员喜闻乐见的手段,特别是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重大活动开展和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等契机,不断丰富完善工作抓手。围绕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的召开,组织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全党思想及时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围绕“五一”、“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节庆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组织开展党的历史、新中国历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促进民族团结和军民团结等方面的专题学习教育。围绕纪念革命领袖、革命先烈、杰出历史人物等活动,组织学习英烈英模和英雄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思想。围绕我国传统节日,组织学习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

    (三)拓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阵地。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发挥高等学校、社科研究机构以及部门和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努力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充分运用好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引导其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加强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学习教育网络建设,加强数字图书馆、数字出版物等网络学习教育平台建设,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信息化水平。

    (四)健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制度。总结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学习教育的时间、内容、目标、责任以及相关的考勤、交流、通报等要求,推进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党组织集体学习制度,领导班子要定期务虚,保证集体学习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提高学习质量。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科学安排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晋职培训、理论培训等,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每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省部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每年不少于30天,市、县级领导干部不少于60天,领导干部要每年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认真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建立基层党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党员个人自学制度,明确要求制订学习计划和目标,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学习,激发个人自学的内在动力。建立健全主题教育制度,形成运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理论素养、学习态度和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建立健全学习成果转化制度,通过集体交流、媒体宣传、内参反映等多种形式,促进学习教育成果及时运用于党委和政府决策中。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把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列入各级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作出专门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落实抓学习、促学习的工作责任制。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立足部门实际和职能特点,按照中央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学习重点,突出自身特色,确保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任务落到实处。地方各级党委要结合本地具体实际和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按照分层分类推进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提出操作性强的措施要求,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各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抓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宣传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负责作用,加强协调,扎实推进,同时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努力形成浓厚学习氛围。组织部门要把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与干部教育培训、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

    (二)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要率先垂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学习型领导班子,推动下属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学习。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求知欲和积极的进取精神,切实减少应酬,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学习上,学得更深一些,掌握的理论和知识更丰富一些,在全面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上走在前面,在学习掌握现代科学知识上走在前面,在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上走在前面,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形成良好学习风气。

    (三)切实把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任务落实到基层。企业、农村、机关、学校、部队、社区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生动活泼的方式,动员广大基层党员投身到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来。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偏远地区农村党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党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党员的学习,努力使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任务覆盖到每个基层党组织、每个党员。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大对基层党组织学习的投入,加强硬件建设,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保障,积极为党员学习教育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党员干部的特点,把学习的普遍性要求与特殊需要相结合,分别提出相应的任务和要求。经常了解下属部门和单位党组织的学习情况,根据不同特点和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党委组织、宣传部门要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具体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专题报送上一年度学习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学习计划。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要加强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级有关工委要加强对省级机关各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适时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要坚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

    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32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长期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一大批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为党注入了新鲜血液。广大党员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生动诠释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随着党员队伍越来越壮大,管党治党任务更加艰巨。在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特别是我们党长期面临“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都对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出口不畅;党员管理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加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地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严格坚持标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岗位的特点,紧密联系实际,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研究制定党员具体标准。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从不同群体、不同行业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出发,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岗位变动时的互相衔接。坚持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

    (六)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申请入党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健全和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带病入党”。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三、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着力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在国有企业,重点发展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特别是优秀青年工人入党,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实现党员在生产班组的全覆盖。在非公有制企业,重视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积极稳妥做好在出资人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注重发展优秀农民工入党。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农民工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教育、培养、考察责任,在接收他们为预备党员前,应征求流出地或原单位党组织意见;当入党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负责地与新的用人单位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做好工作衔接。流入地党组织与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发展农民工党员工作。

    做好在劳务派遣工中发展党员工作。适应劳动关系变化和用工方式变革,探索实行用工单位党组织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紧密衔接、共同负责的发展劳务派遣工入党办法,及时将劳务派遣工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

    ()继续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以村组干部、返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员和大学生村官为重点,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注重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做好在思想政治素质好、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进行组织整顿。

    ()重视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学校党组织特别是高等学校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做好在科研院所、文化单位、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等知识分子相对集中地方的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认真做好在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提高新党员的政治素质。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及临毕业前突击发展现象。

    同时,加强在妇女和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工作,继续做好在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

    (十一)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未来1 O年,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净增15%左右。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党员,县级以上党委(工委)可采取每年确定发展党员数量或增长比例的办法,确保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十二)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党员队伍建设需要,加强综合平衡、分类指导,做到有控、有保、有减、有增。县级以上党委(工委)要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充分论证、统筹协调,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发展党员数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发展党员的规划和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变化作必要调整。基层党委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十三)抓好工作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制度;党委(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党委(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五、强化党员管理,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十四)从严管理党员。严格经常性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管理。每5年由县级以上党委作出安排,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活动。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方式,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探索打破单位、行业、地域界限,试行党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模式,积极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的效果。党组织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帮助。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创新党员管理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改进党员管理工作,推进全国党员信息库建设,提高党员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五)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使党员队伍更加纯洁。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那些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出去。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照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服务、多方协同配合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工作。对农村流动党员,要认真落实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双向共管责任。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了解外出流动党员情况,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并积极创造条件,在流出党员相对集中地建立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管理范围,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流动党员管理责任。

    对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对流动人才中的党员,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党员,一般以用人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之中。

    对出国()人员中的党员,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出国()人员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单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十七)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充分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坚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帮助支持生产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积极推动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党员和因公牺牲党员遗属纳入社会救助。健全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调整机制。加大优秀共产党员宣传表彰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八)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重点联系农村和居住地群众、基层单位职工群众和生产生活困难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帮助解决群众困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九)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成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明确目标任务,充实工作力量,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基层党组织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十)完善保障措施。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地方党委应建立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党费适当补助等方式,保障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由总政治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

    建设的意见

     

    2014528日)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长期以来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任务更为繁重,这对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作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积极贡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础工程,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群众服务需求日益增多,特别是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许多改革发展稳定举措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党组织要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把服务作为自觉追求和基本职责,寓领导和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领基层党建工作,使服务成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鲜明主题,推动基层党组织在强化服务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2)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强化服务功能、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保障,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3)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坚持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服务改革,就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宣传引导、统一思想工作,协调处理改革涉及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和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推进改革贡献力量。服务发展,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凝聚发展力量,营造发展环境,提供发展动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服务民生,就是贯彻落实党的惠民利民政策,为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创造条件,为解决群众上学、看病、就业、养老、住房等实际困难提供服务,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主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群众,就是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既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按照群众的需求和意愿提供服务,又充分运用民主协商、耐心说服和典型示范等方法教育引导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创造幸福美好生活。服务党员,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尤其要帮助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光荣感、责任感,激发党员服务群众内在动力。

    4)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要达到“六有”目标:一是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设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党组织领导班子;二是有本领过硬的骨干队伍,培养带头服务、带领服务、带动服务的党员干部队伍;三是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建设便捷服务、便利活动、便于议事的综合阵地;四是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创新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工作抓手;五是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形成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制度;六是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取得群众欢迎、群众受益、群众认可的实际成效。经过35年努力,使基层党组织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服务成效明显提升,各领域涌现出一大批符合“六有”目标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

    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

    各领域基层党组织要牢牢把握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总体要求,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自觉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找准开展服务、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5)强化服务功能。农村党组织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搞好服务,引导农民进行合作经营、联户经营,开展逐户走访、包户帮扶,及时办理反馈群众诉求,帮助群众和困难党员解决生产生活、增收致富中的实际问题。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围绕生产经营和队伍建设搞好服务,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建立职工诉求办理制度,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组织党员和职工为企业改革发展建言献策。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搞好服务,定期开展民情恳谈,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机关党组织要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搞好服务,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推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服务基层、转变作风。高校党组织要围绕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搞好服务,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搭建师生成长发展平台,引导广大师生讲理想跟党走、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围绕深化分类改革、促进事业发展搞好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党员和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公益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围绕促进生产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搞好服务,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围绕凝聚群众、激发活力、促进发展搞好服务,引领社会组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6)健全组织体系。适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变化和需求,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农村在以建制村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全面建立党组织。城市在依托街道、社区设置党组织的同时,在片区、楼宇和流动党员集中点建立党组织,在社区居民中按照志向相投、兴趣相近、活动相似的不同群体建立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领域,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加快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探索建立网络党组织,通过QQ群、微博客、微信等开展党的活动,拓宽党建工作网络阵地。推行区域化党建,可以由街道、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内单位党组织共同组建区域性党组织,也可以依托居民区、商务区、开发区等组建区域性党组织,合理划分服务网格,组建网格服务团队,做到有群众的地方就有党组织提供服务。

    7)建设骨干队伍。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书记队伍建设,创新选拔培养机制,采取上级选派、跟踪培养、群众推荐等方式,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选派得力党员干部到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和贫困村党组织担任书记或第一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引导他们提高为民服务本领,强化廉洁履职意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用23年时间,把各领域党组织书记轮训一遍。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强乡镇、街道党务工作力量,充实机关、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引导他们专心致志做好本职工作、履行服务职责。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培训工作,注重把党员培养成服务骨干,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促使他们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服务群众,扎扎实实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8)创新服务载体。围绕群众多样化需求,坚持立足实际、尽力而为,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服务。依托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坚持一室多用,丰富活动载体,推广机关干部下基层、结对帮扶、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做法,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为服务群众创造条件、提供动力。推行网络服务,推动基层党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和网上民生服务平台整合,加快全国党员信息库建设,充分运用共产党员网、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党员干部手机信息系统等开展服务。

    9)构建服务格局。基层党组织要带动群众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协调面向基层的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和社会服务。深入开展以服务为主题的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组织服务作用。建立健全各级党代会代表联系党员服务群众制度,广泛开展以党员为骨干的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开展服务,培养群众服务骨干,引导群众参与服务、自我服务、互相服务,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方法措施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任务十分繁重。要坚持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实践,改进方法措施,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落实。

    10)精心谋划设计。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研究谋划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基本思路、总体布局和推进步骤,制定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领域基层党组织职能定位、不同特点和工作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出切合实际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坚持统筹谋划,通盘考虑,把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完成本地区本单位中心任务结合起来,使各项工作衔接紧凑、推进有序。

    11)突破重点难点。针对地区之间、领域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的不同情况,找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组织设置是否合理、隶属关系是否顺畅、领导班子是否健全、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经费场所保障是否落实,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宗旨意识牢不牢、工作作风好不好、服务能力强不强等问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要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剖析根源、把握规律,特别对普遍存在、反复出现、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组织领导等方面查找原因、研究解决,以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不断提升。

    12)坚持上下联动。整合各级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综合协调,以上带下,多方面配合,多措施并举,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困难和问题。各系统各部门给基层安排任务,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提供相应的资金和资源,并以基层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推行部门包村、企业联村、村居共建,实现城乡基层党组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引导区域内不同类型党组织共创共建,实行强村带弱村、中心村辐射周边村,组织基层干部跨区域挂职培训锻炼。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支持。

    13)强化典型带动。善于发现和培育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各地区各领域都要挖掘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为基层党组织树标杆、作样板。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用基层经验推动基层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正面宣传,形成良好舆论导向,积聚推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正能量。

    14)跟踪督查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建立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考核制度,实行分类考核、动态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要本着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制定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按照基层自评、群众测评、组织考评的步骤进行考核,加大群众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评价权重。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党组织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垂直管理部门党组织对基层单位党组织考核评价,要坚持条块结合,既要听取系统内干部群众意见,又要听取所在地党组织和服务对象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协调,行业系统具体指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整体合力,并同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15)强化领导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建立并落实市、县、乡党委书记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作为主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述职和评议考核,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派人参加专项述职。各级机关和各行业系统党委(党组)要建立相应的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建立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16)层层分解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要抓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资源统筹、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旗)党委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政策措施,搞好组织协调,指导探索创新,破解工作难题。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抓好村、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各行业系统党委(党组)要同地方党组织密切配合,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

    17)关心支持基层。坚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使基层党组织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基层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报酬待遇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和乡镇领导干部力度,使他们工作有待遇、干好有发展、退后有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把村、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建设和便民利民举措,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服务群众创造良好条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201315日)

     

     

    《实施意见》包括5个方面30条具体要求:

      一、改进调查研究。自治区党委常委到基层考察调研,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各考察点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或增添设备。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一律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尽量安排自助餐。原则上安排集体乘车,出行时不搞交通管制,不封路。

      二、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严格会议活动审批,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应制定年度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全区性会议视情况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和组织高消费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实行发文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党政联合发文、重复发文和发文规格。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严格控制篇幅,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

      三、规范出访活动。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出访总体方案,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简化出访迎送,加强统筹协调。年度出访计划每年报中央批准后执行。

      四、改进新闻报道。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进一步优化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增强传播效果。报道数量、字数、时长要遵循精简原则,简化自治区党委常委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活动、会见内宾新闻报道。简化全区性会议活动、治丧活动、诞辰纪念活动新闻报道。优化外事活动报道,规范重大专项工作等新闻报道。探索运用网络等新手段加强自治区党委常委与群众的直接联系。

      五、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

    自治区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2013116日)

     

       

    《实施意见》包括6个方面38条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市委常委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每月安排不少于7天,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到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各考察点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或增添设备,更不能弄虚作假。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一律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尽量安排自助餐。原则上安排集体乘车,严格控制用车数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完善挂点联系制度。

        二、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严格会议活动审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制定年度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控制会议活动数量,建立无会日制度,原则上每周二、三、四不召开全市性会议及活动(除中央、自治区召开的会议外)。规范会议活动安排,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全市性会议可视情况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尽量减少参加人员、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和组织高消费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三、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控制发文总量,严格把握发文依据,严格控制党政联合发文、重复发文和发文规格,严格精简各种简报,控制发文简报篇幅,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

        四、进一步规范出访和外事活动。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出访方案,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简化出访迎送,严格控制经费预算。年度出访计划每年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五、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进一步优化市委常委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增强传播效果。精简全市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规范市委常委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简化会见内宾报道,优化外事活动报道,规范重大专项工作等新闻报道。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探索运用网络等新手段加强市委常委与群众的直接联系。

        六、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桂林市干部作风建设

    “十个不准十个一律”规定

     

    20142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实施意见,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推动全市干部转变作风强化执行力,促进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和美丽桂林建设,经市委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落实、打折扣、搞变通。违者,一律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二、不准敷衍塞责,得过且过,对重大项目和重要任务及领导批示、指示,不按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且无上级责任单位批准认可的正当理由。违者,一律问责。

        三、不准推诿扯皮,作风粗暴,对群众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办事拖拉,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兑现服务承诺。违者,一律问责。

        四、不准擅离职守,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炒股、玩游戏、网聊、购物、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违者,一律问责。

        五、不准利用职权搞“吃、拿、卡、要、报”,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违者,一律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六、不准违规执法、以权代法、趋利执法,以各种名目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乱罚款、乱摊派、拉赞助、谋私利。违者,一律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七、不准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者,一律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八、不准铺张浪费,违反规定公款吃喝、公款娱乐消费、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者,一律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九、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下属单位及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土特产等,以及在上述情况下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违者,一律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十、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大办酒席借机敛财。违者,一律问责直至纪律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桂林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各级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由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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